核查结论 样本条款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 2015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 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 3、 2016 年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 华为通过入股发行人加强合作关系符合行业惯例。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哈勃投资入股40家产业链相关企业,入股供应商加强合作关系也是华为与供应商合作的方式之一; 2、 发行人产品与华为其他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的产品凭借其成熟的生产工艺、领先的技术水平、稳定的产品质量、领先的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等先发优势得到主要客户华为的认可,并成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 3、 鉴于长期形成的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华为采购部门的变动和调整,不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业务合作的连续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因此导致产品销量下滑; 4、 世界范围内5G商用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华为5G通信设备业务的发展为发行人带来重要的业务发展机遇,发行人作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因此得以快速增长。华为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大幅增长与哈勃投资接洽入股不存在直接关系。 5、 2015年至今,发行人在华为相关产品采购体系中由4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提高至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核心供应商的地位,与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水平、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的提升相一致,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 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为之间基于平等互惠的商业立场开展业务合作,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华为也未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考虑到报告期内华为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发行人来自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哈勃投资持有发行人4.58%的股份,发行人将与华为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补充披露; 7、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就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对应的风险因素部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提示,披露表述较为准确合理; 8、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对华为销售收入的增 长,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并综合考虑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收入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但并未因此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 根据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除华为之外能独立拓展市场,具备良好持续经营能力。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为实现专利的有效管理与维护,发行人的专利采用代管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公司已由专利代管模式转换为专利自主管理模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1,375 项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中处于有效状态的 1,338 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均已转让至发行人;发行人 1,375 项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中有 2 项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研发成果,该等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 曾由比亚迪股份代为管理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数量远大于发行人核心专利数量的原因系发行人综合考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联度、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以及发行人未来发展方向及战略的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 183 项代管专利、4 项自主申请的专利为核心专利;除 37 项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授权专利保护期届满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外,由比亚迪股份代为管理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均已完成转让手续,上述无法转让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来自比亚迪股份的受托研发项目形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由合同双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转让权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来自第三方的受托研发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清晰; 5、 比亚迪股份无偿授权发行人使用商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与决策程序;发行人持续使用相关商标不存在不确定性,不存在除一般通知、协助义务外的附随义务,亦不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6、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来自于控股股东的受托研发项目,但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同开发研发项目、混用研发人员的情况; 7、 发行人 2018 年向关联方采购固定资产金额较大主要系基于业务需要及设备调试便利性考虑,采购固定资产定价综合考虑了产品特性、原始购置成本、生产加工能力及行业惯例等因素,定价方式合理,资产价格公允。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资产重组。‌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核查结论. 1、 发行人从事互动类少儿图书的策划与发行,产品属性与可比公司新经典、读客文化、果麦文化等大众类图书策划与发行商不同,在少儿图书领域具有较强的产业链地位,产品具有长销、退换率低等特征,故能够采用买断式经销模式与部分经销商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 2、 其他产业链地位较高的少儿图书策划公司也存在采用买断式经销模式的情形。 3、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恰当的,对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的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世纪天鸿和天舟文化产品性质较为特殊,与发行人在销售模式方面的可比性较弱。 4、 葫芦文化存在其他图书供应商对葫芦文化的销售与发行人类似的情况; 2019 年发行人对葫芦文化的销售增长率、第四季度销售占比较高具有合理性。 5、 发行人报告期内对葫芦文化销售金额波动、综合折扣率波动、第四季度销售占比较高及期末库存占比较高等情况具有合理性。 6、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葫芦文化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葫芦文化对其他图书供应商的采购付款与对发行人的采购付款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对葫芦文化放松信用政策、降价等实现压货目的的情形。 7、 葫芦文化互联网终端客户的消费者数量及年度消费额分层情况、集中度、地域分布、消费频率、单次消费金额、每单消费金额等直销分层情况具有合理性,与发行人自身线上直销业务、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线上销售业务不存在重大差异。 8、 公司违反电商平台相关规定的情形已经消除,报告期公司线上直销业务持续增加,不存在影响公司销售业务的情形。 9、 2019 年以来发行人线上直销收入持续增长具有合理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定》规定的各项分拆条件; 2、 比亚迪股份已根据《分拆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比亚迪股份已取得香港联交所就本次分拆上市的批复及保证配额的豁免同意函。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