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的 酌 情 權. 1 7 .1 即 使 投 標 文 件 載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政 府 保 留 權 利 , 可 以 基 於 以 下 任 何 一項 理 由 取 消 投 標 者 的 資 格 ︰
( a ) 有 人 就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清 盤 或 破 產 事 宜 提 出 呈 請 或 展 開 法 律 程序 , 而 有 關 呈 請 或 法 律 程 序 在 批 出 合 約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並 未 撤 回 , 或 有人 就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清 盤 或 破 產 事 宜 作 出 命 令 或 通 過 決 議 ;
( b ) 投 標 者 在 標 書 中 或 其 後 遞 交 的 資 料 中 或 自 遞 交 標 書 後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通訊 中 , 作 出 或 遞 交 虛 假 、 不 準 確 或 不 完 整 的 聲 明 或 陳 述 或 偽 造 文 件 ;
( c ) 如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約 時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 有 人 作 出 申索 或 指 稱 , 或 政 府 有 理 由 相 信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提 供 或 先 前 提供 的 任 何 物 品 、 服 務 或 材 料 侵 犯 或 將 會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
( d ) 如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二 十 四 ( 2 4 ) 個 月 內 或 在 截 標 日 期 至 批 出 合 約 期 間 的 任 何 時 間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明 顯 或 持 續 地 不 履 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署 長 所 批 出 的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合 約 下 的 任 何 實 質 規 定 或 責 任 , 不 論 上 述不 履 行 合 約 的 行 為 是 否 導 致 有 關 的 政 府 合 約 真 正 終 止 或 不 論 上 述 不 履行 合 約 的 行 為 是 否 已 予 補 救 ( 「 違 約 」 ) ;
( e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員 在 截 標 日 期 之 前 五 ( 5 ) 年 直 至批 出 合 約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 就 所 觸 犯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嚴 重 罪 行 ( 包 括 涉 及賄 賂 、 偽 造 帳 目 、 貪 污 、 不 誠 實 罪 行 或 僱 傭 事 宜 的 罪 行 ) 在 終 局 判 決 ( 即在 合 約 批 出 前 不 得 向 更 高 級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判 決 ) 中 被 定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