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政 府 的 酌 情 權 Clause in Contracts

政 府 的 酌 情 權. 1 7 .1 即 使 投 標 文 件 載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政 府 保 留 權 利 , 可 以 基 於 以 下 任 何 一項 理 由 取 消 投 標 者 的 資 格 ︰ ( a ) 有 人 就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清 盤 或 破 產 事 宜 提 出 呈 請 或 展 開 法 律 程序 , 而 有 關 呈 請 或 法 律 程 序 在 批 出 合 約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並 未 撤 回 , 或 有人 就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清 盤 或 破 產 事 宜 作 出 命 令 或 通 過 決 議 ; ( b ) 投 標 者 在 標 書 中 或 其 後 遞 交 的 資 料 中 或 自 遞 交 標 書 後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通訊 中 , 作 出 或 遞 交 虛 假 、 不 準 確 或 不 完 整 的 聲 明 或 陳 述 或 偽 造 文 件 ; ( c ) 如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約 時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 有 人 作 出 申索 或 指 稱 , 或 政 府 有 理 由 相 信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提 供 或 先 前 提供 的 任 何 物 品 、 服 務 或 材 料 侵 犯 或 將 會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 ( d ) 如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二 十 四 ( 2 4 ) 個 月 內 或 在 截 標 日 期 至 批 出 合 約 期 間 的 任 何 時 間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明 顯 或 持 續 地 不 履 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署 長 所 批 出 的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合 約 下 的 任 何 實 質 規 定 或 責 任 , 不 論 上 述不 履 行 合 約 的 行 為 是 否 導 致 有 關 的 政 府 合 約 真 正 終 止 或 不 論 上 述 不 履行 合 約 的 行 為 是 否 已 予 補 救 ( 「 違 約 」 ) ; ( e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員 在 截 標 日 期 之 前 五 ( 5 ) 年 直 至批 出 合 約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 就 所 觸 犯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嚴 重 罪 行 ( 包 括 涉 及賄 賂 、 偽 造 帳 目 、 貪 污 、 不 誠 實 罪 行 或 僱 傭 事 宜 的 罪 行 ) 在 終 局 判 決 ( 即在 合 約 批 出 前 不 得 向 更 高 級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判 決 ) 中 被 定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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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的 酌 情 權. 1 7 .1 17.1 即 使 投 標 文 件 載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政 府 保 留 權 利 , 可 以 基 於 以 下 任 何 一項 理 由 取 消 投 標 者 的 資 格 ︰ ( a ) 有 人 就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清 盤 或 破 產 事 宜 提 出 呈 請 或 展 開 法 律 程序 , 而 有 關 呈 請 或 法 律 程 序 在 批 出 合 約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並 未 撤 回 , 或 有人 就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清 盤 或 破 產 事 宜 作 出 命 令 或 通 過 決 議 ; ( b ) 投 標 者 在 標 書 中 或 其 後 遞 交 的 資 料 中 或 自 遞 交 標 書 後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通訊 中 , 作 出 或 遞 交 虛 假 、 不 準 確 或 不 完 整 的 聲 明 或 陳 述 或 偽 造 文 件 ; ( c ) 如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約 時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 有 人 作 出 申索 或 指 稱 , 或 政 府 有 理 由 相 信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提 供 或 先 前 提供 的 任 何 物 品 、 服 務 或 材 料 侵 犯 或 將 會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 ( d ) 如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二 十 四 ( 2 4 ) 個 月 內 或 在 截 標 日 期 至 批 出 合 約 期 間 的 任 何 時 間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明 顯 或 持 續 地 不 履 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署 長 所 批 出 的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合 約 下 的 任 何 實 質 規 定 或 責 任 , 不 論 上 述不 履 行 合 約 的 行 為 是 否 導 致 有 關 的 政 府 合 約 真 正 終 止 或 不 論 上 述 不 履行 合 約 的 行 為 是 否 已 予 補 救 ( 「 違 約 」 ) ; ( e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員 在 截 標 日 期 之 前 五 ( 5 ) 年 直 至批 出 合 約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 就 所 觸 犯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嚴 重 罪 行 ( 包 括 涉 及賄 賂 、 偽 造 帳 目 、 貪 污 、 不 誠 實 罪 行 或 僱 傭 事 宜 的 罪 行 ) 在 終 局 判 決 ( 即在 合 約 批 出 前 不 得 向 更 高 級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判 決 ) 中 被 定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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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的 酌 情 權. 1 7 .1 17.1 即 使 投 文 件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定 , 政 府 保 留 利 , 可 以 基 以 下 任 何 一項 一项 理 由 取 消 投 者 的 格 ︰ ( a ) 有 人 就 投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关 连 人 士 清 或 破 事 宜 提 出 呈 或 展 法 律 程序 , 而 有 或 法 律 程 序 在 批 出 合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並 时 间 并 未 撤 回 , 或 有人 就 投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关 连 人 士 清 或 破 事 宜 作 出 命 令 或 通 過 決 議 过 决 议 ; ( b ) 投 者 在 標 書 标 书 中 或 其 後 遞 后 递 交 的 料 中 或 自 標 書 後 與 标 书 后 与 政 府 之 通訊 通讯 中 , 作 出 或 假 、 不 準 確 准 确 或 不 完 整 的 明 或 述 或 造 文 件 ; ( c ) 如 在 截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約 時 為 约 时 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时 间 , 有 人 作 出 申索 或 指 , 或 政 府 有 理 由 相 信 , 投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关 连 人 士 提 供 或 先 前 提供 的 任 何 物 品 、 服 或 材 料 侵 犯 或 將 會 将 会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识 产 权 ; ( d ) 如 在 截 日 期 前 二 十 四 ( 2 4 ) 或 在 截 日 期 至 批 出 合 的 任 何 時 間 何时 间 , 投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关 连 人 士 明 或 持 地 不 履 行 康 及 文 化 事 署署 所 批 出 的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合 下 的 任 何 實 質 規 实 质 规 定 或 任 , 不 上 述不 履 行 合 的 行 是 否 致 有 的 政 府 合 真 正 止 或 不 上 述 不 履行 合 的 行 是 否 已 予 救 ( 「 違 約 违 约 」 ) ; ( e ) 投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关 连 人 士 、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在 截 日 期 之 前 五 ( 5 ) 年 直 至批 出 合 約 為 约 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时 间 , 就 所 犯 的 一 或 多 項 嚴 项 严 重 罪 行 ( 包 括 涉 及賄 賂 及贿 赂 目 、 污 、 不 誠 實 诚 实 罪 行 或 僱 傭 雇 佣 事 宜 的 罪 行 ) 在 局 判 ( 即在 合 批 出 前 不 得 向 更 高 法 院 提 出 上 的 判 ) 中 被 定 罪 ; ( f ) 在 截 标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约 为 止 的 期 间 , 作 出 任 何 专 业 上 的 失当 行 为 或 任 何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 因 而 反 映 投 标 者 或 其 有 关 连 人 士 、 董 事或 管 理 人 员 的 商 业 操 守 欠 佳 , 或 令 人 对 投 标 者 或 其 有 关 连 人 士 、 董 事或 管 理 人 员 的 商 业 操 守 有 所 质 疑 ; 或 ( g ) 投 标 者 或 其 有 关 连 人 士 在 截 标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约 为 止 的 期 间欠 交 税 款 。 第 1 7 . 1 ( a ) 条 至 第 1 7 . 1 ( g ) 条 指 明 的 理 由 是 分 开 和 独 立 的 , 而 且 不 得 藉 参 考 其中 另 一 段 或 基 于 就 其 中 另 一 段 所 作 推 论 而 受 到 局 限 。 17.2 就 第 1 7 . 1 条 而 言 , 每 名 投 标 者 须 在 递 交 标 书 时 ( 如 在 递 交 标 书 至 批 出 合 约 期间 发 生 任 何 事 件 , 则 计 至 批 出 合 约 时 ) 在 「 标 书 夹 附 文 件 」 提 供 所 有 起 码 与投 标 者 本 身 有 关 的 资 料 及 与 其 有 关 连 人 士 、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员 有 关 的 资 料 ,而 据 投 标 者 所 知 该 等 资 料 有 合 理 关 联 能 有 助 政 府 决 定 是 否 行 使 取 消 投 标 者资 格 的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各 项 ︰ ( a ) 第 1 7 . 1 ( a ) 条 所 述 的 任 何 呈 请 或 法 律 程 序 的 详 情 ; ( b ) 第 1 7 . 1 ( c ) 条 所 述 的 所 有 侵 权 申 索 或 指 称 及 / 或 和 解 协 议 的 详 情 ; ( c ) 第 1 7 . 1 ( d ) 条 所 述 的 所 有 违 约 行 为 的 详 情 ; ( d ) 第 1 7 . 1 ( e ) 条 所 述 在 香 港 或 任 何 海 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定 罪 判 决 详 情 ; ( e ) 第 1 7 . 1 ( f ) 条 所 述 , 反 映 投 标 者 或 有 关 连 人 士 的 商 业 操 守 欠 佳 , 或 令 人对 投 标 者 或 有 关 连 人 士 的 商 业 操 守 有 所 质 疑 的 任 何 专 业 上 的 失 当 行 为或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详 情 ; 以 及 ( f ) 第 1 7 . 1 ( g ) 条 所 述 欠 交 税 款 的 详 情 。 如 果 在 第 1 7 . 1 条 之 下 有 关 条 款 所 述 的 适 用 期 限 内 从 未 发 生 第 1 7 . 2 ( a ) 条 至第 1 7 . 2 ( f ) 条 所 述 的 事 件 , 投 标 者 须 在 递 交 标 书 时 填 妥 「 标 书 夹 附 文 件 」 有关 部 分 , 以 就 此 作 出 陈 述 。 如 果 投 标 者 没 有 就 此 作 出 陈 述 , 政 府 保 留 寻 求澄 清 的 权 利 。 17.3 除 第 1 7 . 2 条 所 述 的 资 料 外 , 政 府 保 留 权 利 , 可 要 求 投 标 者 或 其 他 方 面 提 供所 有 与 以 下 各 项 有 关 的 资 料 并 就 此 等 资 料 加 以 考 虑 : ( a ) 投 标 者 本 身 ( 即 关 乎 与 第 1 7 . 1 条 所 述 事 件 有 关 的 任 何 资 料 ) ; ( b ) 投 标 者 的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员 ( 即 与 适 用 于 该 等 人 士 的 第 1 7 . 1 ( e ) 及 ( f ) 条 的 其中 任 何 条 文 所 述 事 件 有 关 的 资 料 ) ; ( c ) 投 标 者 的 有 关 连 人 士 ( 即 与 适 用 于 该 等 人 士 的 第 1 7 . 1 ( a ) 至 ( g ) 条 的 其 中 任何 条 文 所 述 事 件 有 关 的 资 料 ) ; 以 及 ( d ) 其 他 有 合 理 关 联 能 有 助 政 府 决 定 是 否 按 第 1 7 . 1 条 行 使 取 消 投 标 者 资 格的 权 利 的 资 料 。 17.4 与 上 述 任 何 人 有 关 的 资 料 可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第 1 7 . 1 ( c ) 条 所 述 任 何 侵 权 申 索 或指 称 或 和 解 协 议 的 详 情 、 第 1 7 . 1 ( d ) 条 所 述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的 详 情 、 第 1 7 . 1 ( e )条 所 述 严 重 罪 行 定 罪 纪 录 的 详 情 、 第 1 7 . 1 ( f ) 条 所 述 任 何 专 业 上 的 失 当 行为 、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详 情 , 以 及 第 1 7 . 1 ( g ) 条 所 述 欠 交 政 府 税 款 的 详 情 。 17.5 如 果 投 标 者 没 有 在 政 府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遵 从 政 府 依 据 上 文 第 1 7 . 3 条 提 出 的 要求 , 政 府 可 依 据 第 9 条 取 消 投 标 者 的 资 格 。 如 果 投 标 者 提 交 虚 假 、 不 准 确 或不 完 整 的 资 料 , 政 府 可 依 据 上 文 第 1 7 . 1 ( b ) 条 取 消 投 标 者 的 资 格 。 17.6 在 提 供 上 文 第 1 7 . 2 及 1 7 . 3 条 规 定 的 资 料 时 , 投 标 者 可 提 出 因 由 令 政 府 信 纳有 关 呈 请 、 法 律 程 序 、 定 罪 纪 录 、 侵 权 申 索 或 指 称 、 违 约 行 为 或 任 何 专 业上 的 失 当 行 为 或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 视 属 何 情 况 而 定 ) 不 会 令 人 质 疑 投 标 者 是 否 适合 或 有 能 力 履 行 是 次 招 标 将 会 批 出 的 合 约 。 17.7 如 投 标 者 是 一 家 公 司 , 投 标 者 的 「 有 关 连 人 士 」 包 括 以 下 任 何 一 类 : ( a )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实 益 拥 有 投 标 者 已 发 行 股 本 百 分 之 五 十 ( 5 0 % ) 或 以 上 的 股东 ( 公 司 或 个 人 ) ( 「 大 股 东 」 ) ; 或 ( b ) 投 标 者 的 控 股 公 司 或 附 属 公 司 ; 或 ( c ) 投 标 者 的 大 股 东 的 控 股 公 司 或 附 属 公 司 ; 或 ( d ) 投 标 者 的 大 股 东 ( 以 个 人 身 份 )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实 益 拥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 5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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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的 酌 情 權. 1 7 .1 17.1 即 使 投 標 文 件 載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政 府 保 留 權 利 , 可 以 基 於 以 下 任 何 一項 理 由 取 消 投 標 者 的 資 格 ︰ ( a ) 有 人 就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清 盤 或 破 產 事 宜 提 出 呈 請 或 展 開 法 律 程序 , 而 有 關 呈 請 或 法 律 程 序 在 批 出 合 約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並 未 撤 回 , 或 有人 就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清 盤 或 破 產 事 宜 作 出 命 令 或 通 過 決 議 ; ( b ) 投 標 者 在 標 書 中 或 其 後 遞 交 的 資 料 中 或 自 遞 交 標 書 後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通訊 中 , 作 出 或 遞 交 虛 假 、 不 準 確 或 不 完 整 的 聲 明 或 陳 述 或 偽 造 文 件 ; ( c ) 如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約 時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 有 人 作 出 申索 或 指 稱 , 或 政 府 有 理 由 相 信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提 供 或 先 前 提供 的 任 何 物 品 、 服 務 或 材 料 侵 犯 或 將 會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 ( d ) 如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二 十 四 ( 2 4 ) 個 月 內 或 在 截 標 日 期 至 批 出 合 約 期 間 的 任 何 時 何時 間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明 顯 或 持 續 地 不 履 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署 長 所 批 出 的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合 約 下 的 任 何 實 質 規 定 或 責 任 , 不 論 上 述不 履 行 合 約 的 行 為 是 否 導 致 有 關 的 政 府 合 約 真 正 終 止 或 不 論 上 述 不 履行 合 約 的 行 為 是 否 已 予 補 救 ( 「 違 約 」 ) ; ( e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員 在 截 標 日 期 之 前 五 ( 5 ) 年 直 至批 出 合 約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 就 所 觸 犯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嚴 重 罪 行 ( 包 括 涉 及賄 賂 、 偽 造 帳 目 、 貪 污 、 不 誠 實 罪 行 或 僱 傭 事 宜 的 罪 行 ) 在 終 局 判 決 ( 即在 合 約 批 出 前 不 得 向 更 高 級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判 決 ) 中 被 定 罪 ; ( f )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約 為 止 的 期 間 , 作 出 任 何 專 業 上 的 失當 行 為 或 任 何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因 而 反 映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 董 事或 管 理 人 員 的 商 業 操 守 欠 佳 , 或 令 人 對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 董 事或 管 理 人 員 的 商 業 操 守 有 所 質 疑 ; 或 ( g ) 投 標 者 或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五 ( 5 ) 年 直 至 批 出 合 約 為 止 的 期 間欠 交 稅 款 。 第 1 7 . 1 ( a ) 至 1 7 . 1 ( g ) 條 指 明 的 理 由 是 分 開 和 獨 立 的 , 而 且 不 得 藉 參 考 其 中 另一 段 或 基 於 就 其 中 另 一 段 所 作 推 論 而 受 到 局 限 。 17.2 就 第 1 7 . 1 條 而 言 , 每 名 投 標 者 須 在 遞 交 標 書 時 ( 如 在 遞 交 標 書 至 批 出 合 約 期間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 則 計 至 批 出 合 約 時 ) 在 「 標 書 夾 附 文 件 」 提 供 所 有 起 碼 與投 標 者 本 身 有 關 的 資 料 及 與 其 有 關 連 人 士 、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員 有 關 的 資 料 ,而 據 投 標 者 所 知 該 等 資 料 有 合 理 關 聯 能 有 助 政 府 決 定 是 否 行 使 取 消 投 標 者資 格 的 權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 a ) 第 1 7 . 1 ( a ) 條 所 述 的 任 何 呈 請 或 法 律 程 序 的 詳 情 ; ( b ) 第 1 7 . 1 ( c ) 條 所 述 的 所 有 侵 權 申 索 或 指 稱 及 / 或 和 解 協 議 的 詳 情 ; ( c ) 第 1 7 . 1 ( d ) 段 所 述 的 所 有 違 約 行 為 的 詳 情 ; ( d ) 第 1 7 . 1 ( e ) 條 所 述 在 香 港 或 任 何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定 罪 判 決 詳 情 ; ( e ) 第 1 7 . 1 ( f ) 段 所 述 , 反 映 投 標 者 或 有 關 連 人 士 的 商 業 操 守 欠 佳 , 或 令 人對 投 標 者 或 有 關 連 人 士 的 商 業 操 守 有 所 質 疑 的 任 何 專 業 上 的 失 當 行 為或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的 詳 情 ; 以 及 ( f ) 第 1 7 . 1 ( g ) 條 所 述 欠 交 稅 款 的 詳 情 。 如 果 在 第 1 7 . 1 條 之 下 有 關 條 款 所 述 的 適 用 期 限 內 從 未 發 生 第 1 7 . 2 ( a ) 至 1 7 . 2 ( f )條 所 述 的 事 件 , 投 標 者 須 在 遞 交 標 書 時 填 妥 「 標 書 夾 附 文 件 」 有 關 部 分 ,以 就 此 作 出 陳 述 。 如 果 投 標 者 沒 有 就 此 作 出 陳 述 , 政 府 保 留 尋 求 澄 清 的權 利 。 17.3 除 第 1 7 . 2 條 所 述 的 資 料 外 , 政 府 保 留 權 利 , 可 要 求 投 標 者 或 其 他 方 面 提 供 所有 與 以 下 各 項 有 關 的 資 料 並 就 此 等 資 料 加 以 考 慮 : ( a ) 投 標 者 本 身 ( 即 關 乎 與 第 1 7 . 1 條 所 述 事 件 有 關 的 任 何 資 料 ) ; ( b ) 投 標 者 的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員 ( 即 與 適 用 於 該 等 人 士 的 第 1 7 . 1 ( e ) 及 ( f ) 條 的 其中 任 何 條 文 所 述 事 件 有 關 的 資 料 ) ; ( c ) 投 標 者 的 有 關 連 人 士 ( 即 與 適 用 於 該 等 人 士 的 第 1 7 . 1 ( a ) 至 ( g ) 條 的 其 中 任何 條 文 所 述 事 件 有 關 的 資 料 ) ; 以 及 ( d ) 其 他 有 合 理 關 聯 能 有 助 政 府 決 定 是 否 按 第 1 7 . 1 條 行 使 取 消 投 標 者 資 格 的權 利 的 資 料 。 17.4 與 上 述 任 何 人 士 有 關 的 資 料 可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第 1 7 . 1 ( c ) 條 所 述 任 何 侵 權 申 索或 指 稱 或 和 解 協 議 的 詳 情 、 第 1 7 . 1 ( d ) 條 所 述 任 何 違 約 行 為 的 詳 情 、第 1 7 . 1 ( e ) 條 所 述 嚴 重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的 詳 情 、 第 1 7 . 1 ( f ) 條 所 述 任 何 專 業 上 的失 當 行 為 、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的 詳 情 , 以 及 第 1 7 . 1 ( g ) 條 所 述 欠 交 政 府 稅 款 的詳 情 。 17.5 如 果 投 標 者 沒 有 在 政 府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遵 從 政 府 依 據 上 文 第 1 7 . 3 條 提 出 的 要求 , 政 府 可 依 據 第 9 條 取 消 投 標 者 的 資 格 。 如 果 投 標 者 提 交 虛 假 、 不 準 確 或不 完 整 的 資 料 , 政 府 可 依 據 上 文 第 1 7 . 1 ( b ) 條 取 消 投 標 者 的 資 格 。 17.6 在 提 供 上 文 第 1 7 . 2 及 第 1 7 . 3 條 規 定 的 資 料 時 , 投 標 者 可 提 出 因 由 令 政 府 信 納有 關 呈 請 、 法 律 程 序 、 定 罪 紀 錄 、 侵 權 申 索 或 指 稱 、 違 約 行 為 或 任 何 專 業上 的 失 當 行 為 或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不 會 令 人 質 疑 投 標 者 是 否 適合 或 有 能 力 履 行 是 次 招 標 將 會 批 出 的 合 約 。 17.7 如 投 標 者 是 一 家 公 司 , 投 標 者 的 「 有 關 連 人 士 」 包 括 以 下 任 何 一 類 : ( a )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實 益 擁 有 投 標 者 已 發 行 股 本 百 分 之 五 十 ( 5 0 % ) 或 以 上 的 股東 ( 公 司 或 個 人 ) ( 「 大 股 東 」 ) ; 或 ( b ) 投 標 者 的 控 股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 或 ( c ) 投 標 者 的 大 股 東 的 控 股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 或 ( d ) 投 標 者 的 大 股 東 ( 以 個 人 身 分 )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實 益 擁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 5 0 % ) 或 以 上 已 發 行 股 本 或 能 控 制 董 事 局 成 員 組 合 的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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