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样本条款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见 8.10)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见 8.9)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白血病保险金、轻症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以下简称“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12 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频率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 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月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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