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样本条款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并补交本合同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将向您同时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交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若在某一保险单月份的首个工作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单月费用时起六十天内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被保险人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将首先扣减本合同宽限期内及之前所有未偿清之费用。 若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补交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下所有的附加合同从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单月费用之日起效力中止。 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险单月费用,我们将通知您追加保险费。 8.2 合同效力的恢复 因保单账户价值不足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可自效力中止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效并追加足够的保险费,本合同自您追加保险费的次日起恢复效力;我们将您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转入您的保单账户,并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扣除截至合同效力恢复当时您所欠的保险单月费用。 如未按上述约定在三个月内办理复效,则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追加足够的保险费,本合同自您追加保险费的次日起恢复效力;我们将您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转入您的保单账户,并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扣除截至合同效力恢复当时您所欠的保险单月费用。 若本合同持续效力中止满两年,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您返还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本公司不再接受恢复本合同效力的申请。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9 联系方式变更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况。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主合同效力中止的,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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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契 約 契約の単位・・・・・・・・・・・・・・・・・・・・・・・・・・3

  • 主办券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3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 详细评审 综合评分法:分为投标报价评审、商务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详见后附表三详细评审表) 最低评标价法:无

  •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响应情况 技术参数 数量 技术参数 数量 1 2 3

  • 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