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土资复 样本条款

文国土资复. 2015〕6 号 336.2271 2015/2/10 临时用地
文国土资复. 2015〕4 号 81.7308 2015/1/15 临时用地 华联锌铟使用马关县都龙镇都龙村委会和都龙镇金竹山村委会的集体所有土地共计 417.9579 公顷,其中:用于华联锌铟铜街-曼家寨矿段 210 万吨/年采矿 扩建工程临时用地为 336.2271 公顷,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编号(文国土资复 〔2015〕6 号);用于华联锌铟都龙矿区选矿扩建工程新田尾矿库和铜街大沟尾矿库临时用地 81.7308 公顷,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编号(文国土资复〔2015〕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临时 用地情况说明》确认:华联锌铟使用集体用地 417.9579 公顷,华联锌铟已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并及时足额支付了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文山州人民政府及文山州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华联锌铟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上述土地。为确保矿山用地稳定及矿区资源整合的需要,临时用地到期后将根据华联锌铟的申请将每期临时用地期限顺延,直至涉及的排土(渣)场停止使用或尾矿库闭库为止。同时,在华联锌铟正常经营期间,华联锌铟的临时用地将不予列入除华联锌铟生产经营土地用途之外的其他整体开发规划,亦不存在拆迁计划,在临时用地正常使用期间不会因土地变化对华联锌铟的经营构成不利影响。华联锌铟临时用地将优先纳入马关县总体用地规划,并在逐年获得用地指标后根据生产经营用地的实际需要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根据《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铜街--曼家寨矿区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铜街--曼家寨矿区采选工程包括铜街—曼家寨矿区 210 万吨/年采矿扩建工程及都龙矿区选矿扩建工程(包括新田尾矿库和铜街大沟尾矿库),其中铜街--曼家寨矿区露天开采(210 万吨/年)服务年限为 23 年,地下开采(100 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4 年,合计超过50 年。结合后续技改提能及地下开采提前启动等综 合考虑,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财务对上述费用按 40 年进行分摊,并在长期待 摊费用-土地征地费科目反应。华联锌铟临时用地预计使用时间为40 年,预计不会增加其他相关费用,不影响本次评估结论的合理形成。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若因华联锌铟临时用地到期无法续期或者因临时用地违规受到处罚等导致锡业股份受到损失,交易对方将根据参与本次重组的持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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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用于观光旅行的租赁车、出租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以及空中观光旅行工具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1.2 投标人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提交网上应答并上传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 21.3 若有修改须于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因模糊不清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D 投标文件的网上应答和提交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配置清单 序号 货号 名称(中英文)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配置清单内容与协议书附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