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对公用动力及装备能源供应系统收入确认具体方式无影响. 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客户对发行人公用动力及装备能源供应系统项目进度密切管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流程,具体体现在:整体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需要经过双方确认后才能进行后续工作;发行人需要及时向客户汇报项目进度,并沟通项目实施计划;有些情况下客户会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项目设计变更,发行人需予以配合。除此之外,发行人公用动力及装备能源供应系统业务满足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