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病症 样本条款

既往病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既往病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或损伤,包括下列情形:
既往病症. 指在保单生效之前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需入住医院进行治疗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不适宜继续原先安排的行程,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既往病症. 是指每次境内旅行前的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开始生效之前的十二个月内被保险人曾经接受住院治疗的任何医疗状况,或者在本附加合同开始生效之前的六个月内,被保险人在正规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或治疗的任何医疗状况。
既往病症. 指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就此接受诊断、医学咨询或治疗,或服用药物,或显现症状的疾病或损伤。
既往病症.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