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样本条款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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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网上开标程序 1.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