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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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