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 样本条款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 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 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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