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样本条款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為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為 2 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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