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成果的审查. 委托人对建筑师的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服务成果的审查. 4.4.1 建筑师的服务成果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在附件 1[服务范围]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 除本合同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建筑师的服务成果后,应在 21 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筑师,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建筑师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 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服务成果需经政府部门审查和批准外,视为建筑师的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
4.4.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附件 1[服务范围]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应适 用第 7 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
4.4.3 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建筑师的服务成果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建筑师应予以协助。 建筑师需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服务成果。如上述审查意见构成了对附件 1[服务范围]所约定的服务范围的变更的,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7 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建筑师另行支付费用。
4.4.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服务成果审查会议的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建筑师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建筑师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建筑师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服务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专班印发
4.4.5 因建筑师原因,未能按第 4.3 款[服务成果的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费用增加的,建筑师应按第 11 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