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会利用从莎普爱思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莎普爱思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如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与莎普爱思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莎普爱思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莎普爱思或其控股子公司。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莎普爱思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 年 10 月,为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弘立、林弘远出具了《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