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