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样本条款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 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 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受让公司回购股份而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 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 1. 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委托广发资管设立的“神州数码 1 号”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 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 本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 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亚厦方略1 号基金的全部份额而享有亚厦方略1 号基金与国信证券签订的股票收益权互换之对应的权益; 2、 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 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公司与南华期货设立的新都化工共赢 1 号的全部份额而享有新都化工共赢 1 号与华泰证券签订的股票收益权互换之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华自科技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来自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和/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 1、 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广发原驰•海亮股份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海亮 股份 1 号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 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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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方法 同本项目“第三篇 商务条款”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一张网”在线征集项目-石河子市峰华雅培商贸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第八师石河子市本级 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若本合同约定与前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 (2) 本合同; (3) 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 (4) 投标文件; (5) 其他合同文件。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单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投标人名称: 日期:

  • 投诉及建议 若您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拨打宁银理财客服热线、拨打代理销售机构客服热线或反馈至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価格評価 価格評価点については以下の評価方式により算出します。算出に当たっては、小数点以下第三位を四捨五入します。 価格評価点=(予定価格-入札価格)/予定価格×(100点)

  • 合同格式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见证方”)

  •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