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的之交付. 2.3.1 甲方原則於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桃園市政府共同辦理之世界客家博覽會(預定活動期間為民國 112 年 8 月 11 日至民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活動辦理完竣且本標的工程驗收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指定本標的之開始交付日,但甲方指定之開始交付日不得逾前述民國 112 年世界客家博覽會活動辦理完竣且本標的工程驗收完成之日起 60 日。實際交付之財產及物品以點交時雙方做成會勘紀錄所示現狀與數量為準。
2.3.2 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指定開始交付日後至實際開始交付前,得先行提供財物清冊、操作手冊等資料影本供乙方審閱以利交付作業。於甲方指定開始交付日起,雙方應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依甲方出具之財物清冊及操作手冊副本等資料辦理實 際清點作業,並逐次做成會勘紀錄,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按會勘紀錄所示完成點交,由乙方簽收。實際交付之財物以點交時雙方做成會勘紀錄所示現狀與數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