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本次发行 Clause in Contracts

本次发行. 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景晓军,景晓军直接持有公司 179,497,684 股,持股比例为 26.65%,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13,790,191 股,持股比例为 2.05%,其一致行动人景晓 东直接持有公司 2,922,564 股,持股比例为 0.43%。因此,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9.13%的股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202,089,045 股(含本数),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875,719,195 股;在本次发行后,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1%,景晓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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