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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 样本条款

协议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时,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及青苗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本协议条款为必备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协议补充相应条款内容。
协议内容. 3.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以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应的规定。 3.2、 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设置要根据交通部[JTGH3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配备抓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甲方确认,乙方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3.4、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3.5、 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6、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有关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3.7、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3.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应每天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标志服,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 3.9、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 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 3.10、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并在安全情况下使用。 3.11、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需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3.12、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3.13、 乙方不得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3.14、 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3.15、 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3.16、 乙方在签定施工工程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3.17、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3.18、 其他未尽事宜: 3.19、 本协议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20、 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方有效,作为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一式七份)。 3.21、 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协议内容. 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承包人对承包的技术服务工作实行自主管理,负主体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标准化手册》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发包人参照《标准化手册》等承包商考核办法对承包人进行定期考核,并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对承包人采取经济处罚、诚信扣分及限制其继续承揽发包人发包的工程。 4. 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本安全管理协议,遵守发包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缴纳标准及形式参照发包人管理制度相关标准执行。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 2、 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港口管理规定和市交通委相关要求为乙方从事港口船舶危险货物物料供应作业提供便利,并向乙方告知港口设施安全生产与安保管理的相关要求;可视乙方需求对其人员进行必要的港口安全培训;乙方应对参与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港口保安、治安的教育,进行港口安保、危险货物作等相关知识培训。 3、 乙方在甲方港口设施上从事港口船舶危险货物物料供应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港口管理规定和市交通委相关管理要求,并遵守甲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4、 乙方在甲方港口设施上从事港口船舶危险货物物料供应作业,货种限于乙炔、氧气、油漆,如有其他货种,应提前向甲方进行通报。作业方式、作业量需要提前向甲方进行通报。 5、 乙方作业前应事先按规定向管理部门和甲方进行通报,并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甲方指定的大门、道路、区域进出甲方港口设施,从事船舶危险货物物料供应作业和接受检查。 6、 乙方进出甲方港口设施的从事船舶危险货物物料供应作业运输车辆,应使用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作业期间,应按甲方要求设置现场安全隔离,并落实专人配合甲方进行现场安保警戒和安全生产看护。
协议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信贷业务、结售汇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协议内容. 1、 甲方、乙方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安全问题的,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 2、 甲方、乙方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 甲方、乙方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 甲方、乙方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协议内容. 为加强海洋微生物资源的规范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约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就海洋微生物资源共享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中国海洋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向乙方提供菌种资源(实物描述见附件),如提交的是微生物菌株须为纯培养物,并保证质量。 □ 微生物菌株: / 株 □ 微生物单菌发酵物(含菌): / 株 □ 微生物发酵上清液: / 株 □ 工程菌: / 株 Cosmid库: / 株 BAC库: / 株 含已知功能基因菌株: / 株 乙方向甲方说明资源的用途(必要时用附件具体化) □ 一般科学研究: / 株 □ 活性物质筛选: / 株 □ 微生物酶的筛选 : / 株 □ 微生物制剂菌种: / 株 □ 其他用途: / 株 具体研究内容: 甲方提供给乙方微生物菌种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时,不得侵害甲方对该微生物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包括资源的各种形式,如基因组DNA、发酵产物等)提供给第三方。 乙方就双方协定的内容对甲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开展研究。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其工作内容超出双方协定范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完成为止。合作结束后,乙方销毁甲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经甲方同意保藏的菌株除外),同时书面确认并反馈微生物菌种资源销毁结果。
协议内容. 1. 协议名额:5 人/年 2. 选派类别及资助期限:选派类别:博士研究生 1.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被录取人员在美国留学期间前 24 个月的奖学金生活费(2100 美元/月,含海外学生健康保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签证申请费。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甲乙双方在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方案和有关安全要求项目建设。 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建设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项目建设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项目建设。 4、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 6、 项目建设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证件编号: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 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项目建设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项目建设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项目建设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项目建设。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 机械设备、脚手架(如需)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检查验收,并作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记录,严禁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在项目建设期间所使用工具乙方自备,甲乙双方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使用方负责。 12、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项目建设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4、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5、 因由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操作规范,导致伤亡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 任。 16、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布设必须严格按照 JTG H30-2015 标准执行。 (1) 项目建设前,乙方必须按规定向甲方中控进行项目建设申请及报备,并取得同意后方可上路项目建设。 (2) 项目建设前,乙方必须按项目建设实际工作量(时间)及影响车道情况,明确自身采用的交通组织方式,并配备、布置相应的项目建设区域。 (3) 项目建设前,甲方须对乙方进行安全交底,乙方须按照交底会议达成的会议精神进行落实。 (4) 项目建设现场,乙方须配备专职的安全员、交通引导员等,确保项目建设区域及道路通行的安全。
协议内容. 1、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市政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乙方在施工前如有分包,须按规定审查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人员证书,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到市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分包备案手续,或得认可后报监理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3、 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明确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以及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及时落实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 执行安全教育制度。 4、 乙方必须认真落实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进场安全生产规定交底和教育,增强安全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法规。 5、 乙方在工程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专业强制性规定),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要求施工。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涉及深基坑、大型设备吊装、大型模板、超高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必须经建交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具评审报告后方可实施。 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乙方必须实行“四牌九图”的制度,即:文明施工标志牌、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牌、管线连续无事故累计数牌、施工铭牌、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图、施工临时通道、临时排水、封启排水管道图、消防器材布置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公用管线分布图、安全、警告警示牌平面布置图。更新改造施工现场乙方应配备施工铭牌、消防器材布置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等。 8、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10)标准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安全管理;应制定各项有针对性地安全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资金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好台帐;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各类因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的事故、事件。 9、 乙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贯彻落实建设部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10、 乙方在施工操作中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统一佩戴胸卡。 11、 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及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各种警告牌和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完好、齐全,并对所有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器具等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严重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准施工。 12、 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到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 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其中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监护。 15、 乙方施工现场需封拆头子时,须向有关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封、拆管道头子等备案手续,作业必须由具备潜水作业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 16、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拆、装的应委托符合特种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对租赁机械设备应办理租赁合同,并审查机械设备检测报告、合格使用证、操作人员的操作证,留档备案。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须对其安全状况执行自查、自纠、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复验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17、 雨季暴雨、台风前后要组织人员检查工地上的临时设施、机电设备,临时线路一经发现倾斜、弯曲、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落实人员修理加固,有危险的要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排除的要采用较好的补救措施,并在周围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标牌,由专人值班,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标志。 18、 加强季节性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雷雨季节要做好安全用电和防雷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防冻,沿江河域的施工单位要落实人员做好防洪抢险准备,特别对下井工作要在采取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等措施后方能施工。 19、 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对严重安全隐患要暂停施工,消除隐患。 20、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或机械设备等重大事故,包括造成社会人员伤亡,社会车辆损坏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及协助事故调查工作的义务。乙方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上报及善后处理、经济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实施。 21、 乙方要根据国务院 2007 年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7 年第 13 号令《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 处罚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 2011 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和乙方上级单位还要立即上报施工所在区(县)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 22、 乙方必须主动接受甲方及甲方派🎧机构人员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