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本次发行 Clause in Contracts

本次发行. 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景晓军,景晓军直接持有公司 179,497,684 股,持股比例为 26.65%,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13,790,191 股,持股比例为 2.05%,其一致行动人景晓 东直接持有公司 2,922,564 股,持股比例为 0.43%。因此,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9.13%的股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202,089,045 股(含本数),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875,719,195 股;在本次发行后,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1%,景晓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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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 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景晓军,景晓军直接持有公司 179,497,684 股,持股比例为 26.65%,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13,790,191 股,持股比例为 2.05%,其一致行动人景晓 东直接持有公司 2,922,564 股,持股比例为 0.43%。因此,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9.13%的股权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鸟控股直接持有公司 88,188,56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63%,通过担保专户“太阳鸟控股-财信证券-19 太控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 84,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22%,合计持有公司 172,188,56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85%;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跃先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6,605,44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60%,李跃先先生为太阳鸟控股的控股股东,其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19.45%的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202,089,045 股(含本数),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875,719,195 股;在本次发行后,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1%,景晓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145,922,746 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 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李跃先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344,716,747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52%,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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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 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景晓军,景晓军直接持有公司 179,497,684 股,持股比例为 26.65%,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13,790,191 股,持股比例为 2.05%,其一致行动人景晓 东直接持有公司 2,922,564 股,持股比例为 0.43%。因此,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9.13%的股权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伟明、吴小歌夫妇通过中伟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56.42%的股份,通过铜仁弘新成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2.00%的股份;邓伟明直接持有公司 3.43%的股份,通过铜仁恒盛励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03%的股份。邓伟明、吴小歌夫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61.8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202,089,045 股(含本数),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875,719,195 股;在本次发行后,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1%,景晓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60,966,688 股(含本数),若按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即 60,966,688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邓伟明、吴小歌夫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56.26%,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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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