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建设费返还. 财政部和民航总局2007年11月以来出台了5个有关机场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首先,征收期限仍暂时到2010年,征收标准维持不变;其次,机场建设费50%直接返还机场改为按照项目申报。机场建设费由财政部和民航总局负责机场建设费的统筹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原50%直接返还机场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2010 年12 月出台文件,明确“十二五”期间继续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同时继续保留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三家上市机场以机场管理建设费安排补贴作为企业收入的政策,每年补贴额不低于各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的 40%。同时2011年1月5日民航总局也下发关于三家上市机场机场管理建设费补贴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2011年—2015年将继续保留公司机场建设费补贴作为企业收入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