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建设费返还 样本条款

机场建设费返还. 财政部和民航总局2007年11月以来出台了5个有关机场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首先,征收期限仍暂时到2010年,征收标准维持不变;其次,机场建设费50%直接返还机场改为按照项目申报。机场建设费由财政部和民航总局负责机场建设费的统筹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原50%直接返还机场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2010 年12 月出台文件,明确“十二五”期间继续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同时继续保留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三家上市机场以机场管理建设费安排补贴作为企业收入的政策,每年补贴额不低于各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的 40%。同时2011年1月5日民航总局也下发关于三家上市机场机场管理建设费补贴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2011年—2015年将继续保留公司机场建设费补贴作为企业收入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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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託料 第4条 委託料は、金 円(うち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金 円)とする。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 联络方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再委託費 共同実施費について

  • 委託期間 契約締結日から令和5年3月31日まで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再委託 再委託は原則禁止となります、ただし、業務仕様書に特別の定めがあるとき又は発注者の承諾を得たときは、本件業務全体に大きな影響を及ぼさない補助的な業務に限り再委託は可能で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