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披露 样本条款

权益披露.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如客户于一家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多达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能不时指定的限额,该客户必须于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期间内披露有关权益,且该客户在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期间内不得买卖任何有关股份。客户亦须按照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规定披露其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动。客户有责任遵守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施加的任何权益披露规则,并安排作出相关申报。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权益披露.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若阁下持有或控制一个在中国内地设立并在中国内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总额计算,包括同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内地和境外所发行的股票,无论该持有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达到中港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披露水平,阁下必须在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该等权益,并且阁下在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阁下也必须根据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阁下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化。 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同时有是联交所上市的H 股股票和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的A 股股票时,若某一投资者持有该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的任何一类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包括通 过中港通途径购买的A 股股票)超过(可能不时指定的)披露水平时,该投资者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 部分的规定有披露义务。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在联交所没有股票上市,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分将不适用。 阁下有责任遵守中港通监管机构不时公布的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
权益披露. 7.1 公司持有任何上市公司 5%或以上股份权益的,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须就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分别向该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披露。股份权益指享有投票权的股本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等股份权益。
权益披露. 第三章 要约收购第四章 协议收购第五章 间接收购第六章 豁免申请第七章 财务顾问第八章 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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