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 关资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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