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公司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有债务等可能导致甲方或/和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后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失的情形 样本条款

标的公司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有债务等可能导致甲方或/和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后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失的情形. 乙方在签署协议时已向甲方披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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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管理措置 乙は、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又はき損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切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磋商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磋商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标准足额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22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监狱医院医疗设备(HIS系统软硬件)购置: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 无 开户银行: 无银行账号: 无 特别提示: 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响应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响应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2、响应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包组:***)的响应保证金”。 23 电子招投标 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及时拨打联系电话0000000000按5转1号键。 网上开标(投标人需到开标现场) : 1.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改为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网上评标),只对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评标时,改为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评标。 2.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客户端编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加盖公章”的内容应使用单位电子公章完成。加密后,成功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3.使用投标客户端,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刻录使用。U盘(或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备能够正常读取。U盘(或光盘)表面、 外包装上应简要载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视为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 投标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或开标现场未携带CA锁的; (2)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 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 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5) 开标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评标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人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24

  •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国家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了支持和鼓励并购重组的政策。 2013 年 1 月,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 12 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 号),鼓励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优化产品系列,降级经营成本,大力推动自主品牌发展等,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与整车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展战略联盟,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化生产。 2014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发[2014]14 号),提出从行政审批、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全面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 2015 年 8 月,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 号),明确指出“将通过简政放权、鼓励兼并重组支付工具和融资方式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方式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兼并重组”。 2018 年,为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特征,证监会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并购重组领域集中推出了一系列“提效率、降成本”的政策举措,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2018 年 8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印发《2018 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提出“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产融合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和“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 IPO、定向增发、可 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 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资源的整合,在国家重组利好政策的鼓励和资本市场的宏观背景下,东安动力抓住资本市场的政策支持,通过收购行业内的汽车零配件企业丰富自身产品类型,在发动机、变速器零部件方面进行横向一体化战略。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全球诸多发达国家、地区提出了严苛的尾气标准。 2019 年 7 月 1 日,我国上海、广州、江苏等多个省份启用“国六”排放标准。与目前实施的国五排放标准相比,国六排放标准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增加了多项测试要求及限值,对机动车排放标准施加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根据国六排放标准文件中的对于重型柴油车相关描述,该标准将分为 6a 和 6b 两个阶段实施,其中 6b 阶段相较于 6a 阶段对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的要求,凡不满足本标准相应阶段要求的新车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本标准相应阶段要求的新发动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投入使用。除我国外,欧盟、美国目前实施的 Euro6、EPA10 的排放标准亦属于严苛型排放标准。 随着排放标准的不断提高,全球整车制造商通用、福特、戴姆勒等纷纷提高上游汽车零部件产品的要求,从而促使汽车零部件行业不断革新发展、整合重组,打开了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与契机。 近年来,全球汽车行业保持良好增长势头,汽车销量实现连续多年上涨,直到 2018 年才出现下滑,但销量仍处于较高水平,市场规模巨大。2019 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2,572.1 万辆和 2,576.9 万辆,同比下降 7.5%和 8.2%,其中乘用车产销量分别为 2,136.0 万辆和 2,144.4 万辆,同比下降 9.2%和 9.6%;商用车产销量分别为436.0 万辆和432.4 万辆,产量同比增长1.9%,销量同比下降1.1%。在此情况下,我国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零部件的需求市场仍具备较大规模。 2019 年,东安动力的汽车发动机销量为 246,789 台,较 2018 年销量增长

  • 安全管理 (10)緊急時の体制及び対応

  •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盈利模式 Metalico 公司主要产品为处理后的废旧钢铁等含铁金属和铜、铝、锌等各种废旧有色金属。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分类加工废旧金属而实现盈利,收入来源为含铁金属和有色金属销售获得的对价。

  •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 特例措置 3 2012年4月1日から2012年6月30日までの間に光ネットサービス契約の申込みと光電話サービスに係る契約申込を同時に行い、かつ光ネットサービスと光電話サービスの提供を開始した光電話サービス契約者には次の特例措置を実施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