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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的估值及作价 样本条款

标的公司的估值及作价. 中联评估就NVT 拟纳入本次收购范围的资产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益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NVT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NVT 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NVT 介入主动脉瓣业务的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3,149.19 万元,评估值为 82,800.00 万元,评估增值 105,949.19 万元(根据评估基准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人民币兑欧元中间价 7.817 折算,评估值为 10,592.30 万欧元);采用市场法评估,NVT 介入主动脉瓣业务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3,149.19 万元,评估值为 72,600.00 万元, 评估增值 95,749.19 万元(根据评估基准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人民币兑欧元中间价 7.817 折算,评估值为 9,287.45 万欧元)。 由于收益法是在评估人员对企业历史经营状况进行专业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未 来收益做出合理预测而得出的结论,相比市场法评估结果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此外,收益法将并购后因协同效应产生的销售能力、研发能力、管理能力等核心竞争力合理地反映在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中,更好地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因此,评估机构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蓝帆医疗收购 NVT 介入主动脉瓣模块的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公司与卖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各方确认,公司拟向卖方支付用于购买 NVT 100%股权的初始股权收购对价为 105,739,219.33 欧元,以及用于受让卖方在交割时应收 NVT 的股东借款本金及其累计未付利息(即“股东借款对价”,截至评估基准日,股东借款对价总额为 43,167,228.35 瑞士法郎,按协议约定的 2019 年 9 月 18 日欧 元兑瑞士法郎汇率 1.0995 折算后为 39,260,780.67 欧元),合计为 14,500 万欧元。在上述对价的基础上,在实际交割时将根据过渡期间标的公司损益调整并根据过渡期间的时限加计一定利息。此外,根据《股权购买协议》,买方拟考虑交割后向 NVT 提供不超过 3,300 万欧元的补充资金以支持其后续运营需求。 综上,公司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总额约为 17,800 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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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000 号法定代表人:脱利成 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BPHDJ41M成立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泥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棉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祁连山持有祁连山水泥 100%股权,中 国建材系祁连山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系祁连山水泥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祁连山水泥资产总额 1,257,096.5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807,992.45 万元, 2022 年 1-5 月营业收入 291,074.1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26,928.99 万元。 祁连山水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 标的公司 本公司及其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标的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莱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金山大街 66 号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18 年 8 月 2 日开业日期:2019 年 9 月 11 日 经营范围:眼科、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医学验光配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收购前股权结构:湖南亮视长银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70%股权;烟台市明亮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30%股权。 收购后股权结构:公司持有 70%股权;烟台市明亮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30%股权。 莱阳爱尔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 相关说明 19.4.1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9.4.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4.3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 其他相关说明 1、 公司最近三年无其他签署框架协议事宜。 2、 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2022 年 9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28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1) 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发生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情形,合计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 107,486,0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3%。具体请查看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2022 年 12 月 5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股东丁剑平:在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丁剑平发生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情形,合计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1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3%。具体请查看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3) 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向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海伦哲19,294,07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5%),并将其持有的海伦哲 52,046,07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顶航慧恒行使,目前尚未完成转让,但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6.85%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已归属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使。具体请查阅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4)等相关公告。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曹中华:在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副总经理曹中华所持股份发生变动,合计增持股份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0%。 3、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附件 A‌

  • 委託料 委託料は、金 円(うち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金 円)とする。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