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實簽署. 除非有欺詐、蓄意違約或疏忽,否則託管人-經理毋須對任何簽署或加蓋於任何證書的任何背書或加蓋於任何轉讓文據或申請表格、背書或影響股份合訂單位或單位的所有權或轉讓的其他文件的任何印章的任何真實性負責,或以任何方式對上述背書、轉讓文據或其他文件上任何偽造的或未經授權的簽署或加蓋的印章負責,或對根據任何上述偽造的或未經授權的簽署或印章行事或令彼等生效負責。然而,對於需由或代表託管人-經理根據或就本契約簽署的任何文件上的任何單位登記持有人或股份合訂單位登記持有人的簽署,託管人-經理有權(但非責任)要求以託管人-經理合理信納的方式進行核實。 託管人-經理有權在自有關登記日期起計滿六年後的任何時間銷毀已經登記的有關或影響股份合訂單位及/或單位所有權的一切轉讓文據、遺囑檢驗書、遺囑管理證明、停止令、授權書、結婚或死亡證書及其他文件(「應登記的文件」),在有關記錄日期起計滿兩年後的任何時間銷毀一切分派授權書和地址變更通知,在有關註銷日期起計滿一年後的任何時間銷毀已註銷的股份合訂單位及/或單位的一切證書,且應為託管人-經理的利益決定性地假定任何登記冊中的每項記錄(如聲稱為根據據此銷毀的轉讓文據或應登記的文件作出)均為正式和適當作出,據此銷毀的每份轉讓文據或應登記的文件均為正式和適當登記的有效及生效的一份文據或文件,據此銷毀的與股份合訂單位及/或單位有關的每張證書均為正式和適當註銷的有效及生效的一份證書,而據此銷毀的每份前述其他文件均為符合在託管人-經理的賬冊或記錄冊中記錄的有關詳情的有效及生效的一份文件,惟在任何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