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人. 經理的權力
17.1 同意行事
17.2 託管人-經理的一般權力
17.3 託管人-經理的特殊權力
(a) 經營任何授權業務;
(b) 代表信託簽署一切協議、契約及文件或不簽署該等協議、契約或文件;
(c) 履行及執行協議;
(d) 代表信託提出、檢控、妥協及抗辯法律程序,包括為確保遵守本契約和任何相關法例及規例的條文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為追討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因彼等根據本契約作出的投資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而提出的法律程序;
(e) 在行使其於本契約下的任何權力時透過下列方式行事:
(i) 將權力轉授給當時的負責人員;或
(ii) 委派一名代理, 該轉授或委派可針對本契約賦予託管人-經理的一切或任何信託、權力及酌情權,並按託管人-經理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 (包括再委託的權力)進行。託管人-經理在選擇其委任的潛在受委人及代理時應盡一切合理謹慎,且應監督該等受委人及代理的程序和活動,以確保擬由彼等履行的職能得到適當履行。儘管有前述規定,託管人-經理應對信託由於任何該受委人或代理的任何欺詐、蓄意違約、疏忽或違反本契約的行為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損害、成本及開支全部負責並應賠償予信託。對於開立第18.2、18.3及18.4條分別所述的分立分派賬戶、託管賬戶及認購賬戶所在的任何結算系統或存托運營者或(除非託管人-經理欺詐、蓄意違約或疏忽)持牌銀行,託管人-經理毋須對彼等負責。
(f) 為信託財產投保;
(g) 出席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並在會上投票;
(h) 支付與信託財產或本契約有關但不應由託管人-經理支付的任何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就信託財產徵收的一切稅項;
(i) 行使因託管人-經理擁有信託財產或根據任何成文法、普通法或衡平規則而賦予託管人-經理的一切權利、權力及權限;
(j) 在第5條規定的規限下,與本公司共同發行新的股份合訂單位及可轉換工具以供認購及出售,並根據本契約條文將該等認購及出售所得款項再投資於本公司用於授權業務;
(k) 在第3條及第8.2條的限制的規限下,分拆或合併單位;
(l) 若第5.11條允許,根據第5.11條開展單位的回購及/或贖回;
(m) 附表一所述的關於股份合訂單位登記持有人大會的權力;及
(n) 有權要求單位持有人及透過或藉各個單位持有人提出申索的所有人士應託管人-經理的要求向託管人-經理披露彼等於信託或任何股份合訂單位的一切實益權益,惟該權力不適用於作為股份合訂單位登記持有人及中央結算系統代名人的香港結算代理人,且香港結算代理人無需向託管人-經理披露資料,即使託管人-經理行使該權力。
17.4 託管人-經理在股份合訂單位提呈銷售或認購時的權力託管人-經理應有權在相關法例及規例允許的範圍內:
(a) 就股份合訂單位的任何提呈出售或認購作出一切必要或適宜的事情;
(b) 根據或就首次公開發售作出一切行為、簽署一切文件及作出一切必要或適宜的事情,包括但不限於
(i) 簽署股份合訂單位發售的包銷安排;
(ii) 在上市日期或之後與本公司共同發行股份合訂單位
(iii) 在任何超額配售權獲行使或失效之前向任何穩定價格操作人、包銷商或其他人士提供股份合訂單位,以及作出任何其他事情以促進或幫助穩定股份合訂單位的價格(包括延遲結算股份合訂單位或註銷股份合訂單位);
(c) 代表信託(並因此使信託財產受約束)磋商和釐定以下各項協議的條款並予以履行:
(i) 代表信託簽署招股章程或任何其他發售通函描述和指定的協議;及
(ii) 代表信託簽署首次公開發售或首次公開發售的包銷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協議;
(d) 根據或就在首次公開發售之前、同時或之後發生的股份合訂單位的任何其他提呈出售或認購作出一切行為、簽署一切文件及作出一切必要或適宜的事情,包括但不限於上文(b)分段所述的與此類其他發售有關的事項;以及代表信託磋商和釐定該發售(包括該發售的包銷或銷售)可能要求的代表信託簽署的一切協議的條款,代表信託簽署該等協議(並因此使信託財產受約束)並予以履行;
(e) 代表信託(使用信託財產)支付就發行股份合訂單位(包括根據首次公開發售)或於任何時間和不時提呈股份合訂單位以供出售或認購而代表信託簽署的任何包銷協議(統稱「包銷協議」)規定或指定的包銷佣金及類似或有關費用(包括任何獎勵費)以及一切相關成本和開支;及
(f) 代表信託(並因此使信託財產受約束並使用信託財產支付)作出聲明、保證及承諾並批給擔保及/或賠償,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或有關任何包銷協議及/或第17.4(b)條所述的各項協議的任何聲明、保證、承諾及/或賠償(為免存疑,在第21.10條的規限下,該或該等賠償可就託管人-經理代表信託作出的行為及遺漏賠償第三方)。 儘管有根據本第17.4條給予託管人-經理的權力,本第17.4條的任何規定概不得被詮釋為強制託管人-經理行使該等權利或要求託管人-經理成為任何包銷協議或與股份合訂單位發行或提呈出售或認購有關的任何協議或招股章程或任何其他發售通函所述或指定的任何其他協議的一方(且託管人-經理合理酌情認為其不應成為該等協議的一方)。
託管人. 經理與財務報表有關的職責 74
託管人. 經理的職責
18.1 保管信託財產
(a) 託管人-經理應承擔受信責任為單位登記持有人的利益以信託方式持有信託財產,以及遵守本契約和相關法例及規例。
(b) 託管人-經理應負責保管信託財產,並應遵守以下第18.2、18.3及18.4條的條文。
18.2 分立分派賬戶
(a) 託管人-經理應使用「香港電訊信託分派賬戶」的名稱或託管人 -經理及本公司協定的類似名稱,以託管人-經理及本公司的共同名義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及維持一個銀行賬戶(「分派賬戶」)。分派賬戶應由聯名授權簽字人(其中最少一人應由託管人-經理指定及最少一人應由本公司指定)操作。分派賬戶應為一個分立賬戶,分派賬戶的入賬款項應按照本契約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以信託方式為單位登記持有人持有。
(b) 託管人-經理自本集團收取供分派予單位持有人的所有或任何現金款項應在分派予單位持有人前存入分派賬戶。
18.3 分立託管賬戶
(a) 託管人-經理應使用「香港電訊信託託管賬戶」的名稱或託管人 -經理及本公司協定的類似名稱,以託管人-經理及本公司的共同名義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及維持一個證券託管賬戶(「託管賬戶」)。託管賬戶應由聯名授權簽字人(其中最少一人應由託管人-經理指定及最少一人應由本公司指定)操作。託管賬戶應為一個分立賬戶,在託管賬戶中持有的證券應按照本契約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以信託方式為單位登記持有人持有。
(b) 託管人-經理根據本契約持有的所有普通股均應在託管賬戶中持有。
18.4 分立認購賬戶
(a) 託管人-經理應使用「香港電訊信託認購賬戶」的名稱或託管人 -經理及本公司協定的類似名稱,以託管人-經理及本公司的共同名義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及維持一個銀行賬戶(「認購賬戶」)。認購賬戶應由聯名授權簽字人(其中最少一人應由託管人-經理指定及最少一人應由本公司指定)操作。認購賬戶應為一個分立賬戶,認購賬戶的入賬應於接納其股份合訂單位認購申請及發行其股份合訂單位前以信託方式為單位登記持有人持有;及其後須以信託方式為本公司持有;在各種情況下均須按照本契約的條款及條件並受其規限。
(b) 託管人-經理收取作為發行及/或銷售股份合訂單位認購所得款項的所有或任何現金款項須於投資者認購的股份合訂單位及作為授權業務的一部分完成於本公司的相關投資前存入認購賬戶。
18.5 與分派賬戶、託管賬戶及認購賬戶有關的責任
18.6 託管人-經理的其他職責託管人-經理應:
(a) 盡其最大努力以適當及有效的方式為單位持有人的整體最佳利益開展及經營其業務;
(b) 在履行其職能和職責及保護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和利益時盡到一切勤勉及謹慎,且託管人-經理可在第18.7及18.8條的規限下就該等職責和職能尋求及信賴其認為適當的獨立專業顧問的意見或建議;
(c) 確保信託財產根據本契約的條文及第18.1至18.4條(包括首尾兩條)的條文被適當分離並為單位持有人的利益持有;
(d) 在全體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發生衝突時,優先考慮全體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
(e) 根據相關法例及規例及本契約,以適當及有效的方式管理信託及經營任何授權業務;
(f) 對其代名人及代理與信託財產有關的行為和遺漏負責(不包括過戶登記處(託管人-經理對過戶登記處的責任應參照第21.1(b)條)、第18.2、18.3及18.4條所述的香港持牌銀行(託管人-經理對彼等的責任應參照第17.3(e)及18.5條)及任何結算系統或存托經營者(託管人-經理對彼等的責任應參照第17.3(e)條));
(g) 採取一切合理謹慎確保股份合訂單位的出售、發行及(如第5.11條允許)購回和註銷符合本契約的條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和《上市規則》的適用條文以及其他相關法例及規例;
(h) 根據本契約和相關法例及規例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股份合訂單位登記持有人發出有關報告並公開有關事項;
(i) 採取一切合理謹慎確保其本身及其聯屬人士按照正式商業條款公平地開展與或為信託的所有交易,但根據相關法例及規例進行者除外;
(j) 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解釋信託及託管人-經理的事務和財務狀況的賬冊,並促使不時按照該等賬冊能被方便及適當審計的方式編製真正公正的賬目;
(k) 在第19條的條文及《上市規則》規定的時限內,根據第19條的條文及《上市規則》向或促使向各個單位登記持有人發出財務報表;
(1) 採取一切合理謹慎確保在認購款項(如有)悉數付清後方頒發任何證書;
託管人. 經理與財務報表有關的職責
19.1 存置賬冊及賬目
(a) 託管人-經理應在香港存置或促使存置信託適當的賬冊及賬目和記錄(或彼等的副本),並包含相關法例及規例要求的資料。託管人-經理應編製或促使編製信託的財務報表,該等報表應與信託的賬冊和記錄一致並符合香港公認的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不時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並符合相關法例及規例和本契約,同時真實而公正地反映信託在有關財務年度結束時的事務狀況以及信託在有關財務年度的金融交易。託管人-經理應促使該等財務報表經由核數師審核。
(b) 本公司應在香港存置或促使存置本公司適當的賬冊及賬目和記錄 (或彼等的副本),並包含相關法例及規例要求的資料。本公司應編製或促使編製本公司的財務報表(若本公司有附屬公司,則按綜合基準編製),該等報表應與本公司的賬冊和記錄一致並符合香港公認的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不時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並符合相關法例及規例和本契約,同時真實而公正地反映本公司在有關財務年度結束時的事務狀況以及本公司在有關財務年度的金融交易。本公司應促使該等財務報表經由核數師審核。
(c) 託管人-經理應在香港存置或促使存置託管人-經理適當的賬冊及賬目和記錄(或彼等的副本),並包含相關法例及規例要求的資料。託管人-經理應編製或促使編製託管人-經理的財務報表,該等報表應與信託的賬冊和記錄一致並符合香港公認的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不時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並符合相關法例及規例和本契約,同時真實而公正地反映託管人 -經理在有關財務年度結束時的事務狀況以及託管人-經理在有關財務年度的金融交易。託管人-經理應促使該等財務報表經由核數師審核。
託管人. 經理的委任、罷免或辭任
23.1 託管人-經理的委任及罷免
(a) 僅可根據本契約和相關法例及規例委任及罷免託管人-經理。根據《上市規則》,香港聯交所一般預期託管人-經理將為一間公司,除作為託管人-經理以管理及運營信託外,從不經營任何業務。
(b) 託管人-經理可透過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普通決議案罷免。替代託管人-經理可透過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普通決議案或根據第23.1(g)條委任。
(c) 單位登記持有人可在以下情況下要求召開大會以就罷免託管人 -經理的決議案進行表決:要求召開大會的單位登記持有人於提出要求當日持有不少於當日有權投票的所有單位登記持有人總投票權的百分之五。
(d) 於接獲第23.1(e)條所述的要求後七天內,在任原託管人-經理應向單位登記持有人發出要求通知(「要求通知」),於該通知內,知會單位登記持有人彼等有權根據第23.1(e)條提名一名替代託管人-經理。
(e) 單位登記持有人可在以下情況下提名一間已書面同意出任替代託管人-經理的公司供單位登記持有人以將根據第23.1(f)條召開的單位登記持有人大會上由單位登記持有人提呈的普通決議案方式委任:該等單位登記持有人於提名當天持有不少於當天有權投票的所有單位登記持有人總投票權的百分之五,而該等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提名於要求通知日期後不超過二十一天內送達在任託管人-經理。
(f) 於要求通知日期起計滿二十一天後,在任託管人-經理須於二十八天內召開單位登記持有人大會,並於大會前最少十四天向單位登記持有人發出大會通告及將於該大會上提呈的任何決議案。將提呈的決議案須包括委任由單位登記持有人根據第24.1(e)條提名委任其中一名合資格委任候選人為信託的替代託管人-經理的決議案。所有據此獲提名的合資格候選人須列入將於單位登記持有人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內列明的候選人名單。
(g) 如在任託管人-經理於接獲要求通知二十一天內未有收到出任託管人-經理的公司提名,佔所有單位登記持有人總投票權不少於百分之五的單位登記持有人可向法院申請根據《受託人條例》第42條頒令委任一間公司出任託管人-經理,由根據第 23.1(f)條召開大會的指定日期起生效,惟任何罷免原託管人-經理的決議案須於會上由單位登記持有人以普通決議案方式通過。
(h) 任何罷免在任託管人-經理的決議案,須於委任替代託管人-經理後方始生效,而替代託管人-經理僅可以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普通決議案委任,且該委任僅可根據第23.6(a)條生效並受該條文規定所規限。
(i) 只要託管人-經理為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則其必須仍為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23.2 託管人-經理辭任
(a) 託管人-經理(「辭任的託管人-經理」)可透過向全體單位登記持有人發出表明辭任意向的通知(「辭任通知」)辭任,並須提名另一間已書面同意出任替代託管人-經理的公司。託管人-經理辭任須於委任另一間公司作為信託的託管人-經理後方始生效,且有關公司須訂立本契約的補充契約訂明有關委任。辭任的託管人-經理亦須知會單位登記持有人彼等有權根據第23.2(b)條提名一間公司出任替代託管人-經理。
(b) 單位登記持有人可在以下情況下提名一間已書面同意出任替代託管人-經理的公司以便藉於根據第23.2(c)條將召開的單位登記持有人大會上提呈的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普通決議案委任:該等單位登記持有人於提名當天持有不少於當天有權投票的所有單位登記持有人總投票權的百分之五,而該等單位登記持有人於辭任通知日期後不超過二十一天內向辭任的託管人-經理作出提名。
(c) 於辭任通知日期起計滿二十一天後,辭任的託管人-經理須於二十八天內召開大會,並於大會前最少十四天向單位登記持有人發出大會通告及將於該大會上提呈的任何決議案。將提呈的決議案須包括委任託管人-經理根據第23.2(a)條或單位登記持有人根據第23.2(b)條提名委任的其中一名候選人為信託的替代託管人-經理的決議案。所有據此獲提名的合資格候選人須列入將於單位登記持有人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內列明的候選人名單。
(d) 如於辭任通知日期二十一天內未有收到一間公司出任替代託管人-經理的提名,佔所有單位登記持有人總投票權不少於百分之五的單位登記持有人可向法院申請根據《受託人條例》第42條頒令委任一間公司出任託管人-經理,由根據第23.2(c)條召開大會的指定日期起生效。
託管人. 經理的委任、罷免或辭任 88
託管人. 本公司的託管人是花旗信托有限公司,該公司是一家香港的註冊信託公司。花旗信托有限公司是Citigroup Inc. (「花旗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作為環球金融服務集團,花旗集團及其附屬公司向消費者、企業、政府及機構提供廣泛的金融產品及服務,包括零售銀行、企業及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及財富管理產品及服務。
託管人. 託管人應根據託管協議,在履行職責時行使合理措施,並應承擔其因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所引起的損失。託管人可以自負全責地委託其他銀行或證券結算所管理基金的證券及資產,然而在託管人不遵守與挑選及監察代理人有關的盧森堡法律及所有適用的CSSF 通訊以履行其職責的前提下,託管人應承擔因其代理人破產、無力償債或被接管而引起的任何損失。 與關連人士之交易 構成基金財產一部份的現金,可以存款方式存放在託管人、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或該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為認可接受存款的持牌機構),惟該等機構須支付的利率不應低於按一般銀行慣例就有關存款數額經公平磋商釐定的商業利率。 託管人、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或任何彼等的關連人士(為銀行)可借出資金,惟該等機構所徵收之利息,以及就安排或終止貸款而收取的任何費用,不應高於按一般銀行慣例就有關貸款的性質及金額經公平磋商釐定的商業利率。 本基金與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或任何彼等的關連人士之間,以當事人身份進行之任何交易,必須事前獲得託管人的書面同意。 本基金或代表本基金進行的所有交易,必須經公平磋商釐定,並按可能獲得的最佳條款執行。與管理公司或基金經理的關連經紀或交易商或任何彼等的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時,管理公司須確保遵守如下:
託管人. 託 管 人 為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A。託管人將保管基金的資產, 並根據盧森堡法例履行託管人之所有其他職責。
託管人. 託管人為花旗信託有限公司。 花旗信託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註冊信託公司。花旗信託有限公司為花旗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作為一家全球金融服務集團,花旗集團及其子公司為消費者、企業、政府和機構提供廣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零售銀行、企業和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和財富管理。 根據託管人協議,託管人作為各成分基金的資產託管人行事。託管人負責保管構成各成分基金資產一部分的所有投資以及現金及其他資產,該等資產將根據託管人協議的條款進行處理。託管人須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及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確保妥善保管受託成分基金的財產。 託管人可不時委任該等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關連人士)作為任何成分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的分託管人、獲轉授職能者、代名人或代理人,並可授權任何該等人士在獲得託管人事先書面同意或書面不反對的情況下委任分託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及 /或獲轉授職能者。該分託管人、代名人、代理人、獲轉授職能者或由託管人就相關成分基金委任的任何人士的費用及開支,若經董事批准,應從相關成分基金中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