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機密資訊. 若經及時確定為業務機密之資訊,已依照本協議而加以提供或創造,雙方同意每一方、其指定代表、及其參與人員皆須依照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規則來保護該資訊。若擁有該 資訊之人士可能從中衍生出經濟利益,或相較於未擁有該資訊之人士而言,有可能會取得競爭優勢,且該資訊非一般大眾所知悉或不可從其他來源公開取得,以及擁有該資訊之人士在沒有及時制訂保密該資訊義務之前,並未予以披露之資訊,則該資訊得確定為「業務機密」。 美國在台協會(AIT)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XXXXX),以下合稱雙方,協同其各自指定代表--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與台灣原子能委員會; 彼此受益於持續交流有關管制問題之資訊,以及交換各自指定代表所要求或建議之規範,包括核能設施和放射性物料安全和保安之管制、執行保防、緊急應變、輻射防護、核能設施和放射性物料對環境的影響、以及核能安全研究計畫。 透過其指定代表,雙方根據先前就核能安全進行技術資訊交流及合作協議之條款,已進行過類似合作,最近一次為2016年1月6日和8日簽署之《協議》;以及
業務機密資訊. 若經及時確定為業務機密之資訊,已依照本協議而加以提供或創造,雙方同意每一方、其指定代表、及其參與人員皆須依照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規則來保護該資訊。若擁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