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 經甲乙雙方簽署作實後, 各執一份為據。
最後條款. (1)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 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
最後條款. 41. 計畫參與成員及本計畫執行室(Operating Agent)應填寫、簽署附加於本文件尾頁之制式標準同意表後,擲回核能署總署長(Director-General of the Nuclear Energy Agency),以表明接受本條款之意願。
最後條款. 1. 本規範以下列語言公布:英文、波蘭文、俄文、法文、義大利文、德文、西班牙文、巴西葡萄牙文、日文、韓文、正體中文、簡體中文。
最後條款. 一、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法定程式並通知對方之日三十天後生效。締約之任何一方得透過外交途徑於五年前通知締約他方終止本協定。
最後條款. 第 38 條 與本公約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議案之通過條款第 39 條 大會保留事項
最後條款. 第 40-001 條 施行細則之實施及其期限
最後條款. A. 本協議並無任何條文要求任一方或其指定代表採取任何與該方領土內其當局適用之法律,法規或政策相牴觸的行動。若本協議條款與該法律、規章及政策互相衝突,則雙方指定代表同意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先進行會商。不得依照本協議,進行關於核擴散敏感技術之資訊交流。
最後條款. 第二0條 倘自第一個出資國簽署加入協定之日起六年內銀行未能完成修憲工作,俾使出資國加入成為「銀行」之股東,則「基金」資金將視為「信託」,由出資國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