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内容 茂名市税务局现建设办公区一体化智能管理项目来对两个办公区进行统一管理,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两个办公区集中统一管理,该系统包括 6 大子系统,分别是人行道闸及访客管理子系统、智能就餐管理子系统、门禁管理子系统、车辆进出管理子系统、公车管理子系统及智慧公车钥匙柜子系统。 1、 人行道闸及访客管理子系统。人员通道实现对受控区域的有效管控,主要釆用人脸识别、工作卡等方式管理进岀人员,所有进出受控区域的人员均需经过认证通过后方可通行,通道全部为混进混岀通道,还设有残疾专用通道、基础围栏,提供体温自动检测功能,防止未授权人员及体温异常人员随意进入受控区域,提升内部安全系数。增加 访客管理系统,对已授权的市税务局职工人员,经体温检测正常后可开闸通行;对于外来访客,通过人证核验终端进行认证,对访客信息做登记处理,釆集访客照片抓拍,身份证扫描,被访者接受后方可通行,对访客在来访期间所做的操作进行记录,并提供访客预约、访客自助服务等功能,与人员通道进行整合,管控访客的进出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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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目标 本次江门市雪亮工程建设,将充分利用市现有视频建设成果,面向未来社会治理需求和视频技术发展方向,立足于解决当前主要问题, 按照“资源整合、联网共享、创新应用、统筹规划、消除盲区、优化布局”的基本策略,以“更全面的感、更稳健的传、更智慧的管、更便捷的用”为建设框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建设,统一运维,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视频云建设,打破部门壁垒、地域界限,汇集视频信息资源,进行全面视频信息共享,整合优化全市公共视频监控资源,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切实满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条线、企业单位、社会公众视频应用需求。 因此,本项目将建设一个综治分平台,提升视频图像的收集、存储、分析、处理、运维、管理能力,实现应用与计算资源解耦、业务与应用解耦,实现对视频资源的统一管理,可灵活弹性分配给各个应用系统进行快速上线,通过统一数据管理,实现开放任意数据给任意指定业务。 本项目将进一步推动全市视频监控系统从单一的视频图像采集向多源信息采集汇聚转变、从零散独立的视频监控应用向融合各类业务数据的视频大数据分析、智能化解析、集成化应用转变,将平台视频图像资源数据和服务能力开放赋能全市各部门使用,各部门通过统一门户系统按需申请调阅相应数据资源。 本次建设人像图片、车辆图片和视频结构化能力,可实现多种类算法共存共管、算法灵活选择、按需编排,算法可上可下,提供丰富的算法迭代演进能力,支持智能赋能各部门创新应用,提升实战效能。全市各部门可按需集成服务能力,构建创新应用模式,赋能全市政务、民生、警务、产业。 主要建设目标如下: (1) 开放共享
附件六 采购需求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七、拟参与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附件八、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业主联系方式 工作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备注
建设规模 主项目总用地面积 76083.2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面积 3070.40 平方米,配套公建建筑面积 3920.36 平方米,主要包括 高层住宅楼、幼儿园、商业建筑;地下室建筑面积 34996.75 平方米,包括地下车库和小区配套设备用房。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附表九 和面机 是否进口:否 参数性质 序 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质量要求 2.1 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3 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 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 2.4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2.5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 3 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6 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2.7 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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