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河. 1)河南昌河已于 2000 年 1 月 7 日领取了由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豫国税金字 4101071265239X 号《税务登记证》。
河南昌河. 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3月18日出具之证明,河 南昌河2000年度正常经营期间能够按照财务及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其他税种已按时缴纳。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税务局于2001年3月27日出具之证明,河南昌河自成立以来,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税法的要求,没有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未发现漏税、欠税行为。 本所认为:公司及公司的主发起人昌飞集团公司、公司下属合肥分公司、合肥销售分公司、昌铃公司、河南昌河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