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例 及 規 則. 2.1 本公司按客戶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 (“交易”)須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一切法例、規則、監管指示、附例、慣例、慣用法的規定而進行。這方面的規定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本公司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法 例 及 規 則. 4.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應根據全部適用法例、規則及香港或其他地區(且可能不時變更)之監管指示之規定(「該等規則」)在收到客戶書面或口頭指示後由招商證券(香港)進行。該等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之《期權交易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之《期權結算規則》及中央結算公司之規則以及任何其他適用法例及規例。該客戶承認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根據該等規則獲賦權調整合約之條款,而招商證券(香港)應知會該客戶任何影響該客戶身為訂約一方之客戶合約之重大變更。招商證券(香港)、聯交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中央結算公司根據該等規則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該客戶具有約束力。 除獲招商證券(香港)書面同意外,招商證券(香港)應僅作為該客戶有關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之代理人。 倘根據期權買賣協議對招商證券(香港)作出指示時,該客戶代表的是另一人士,就所有目的而言,招商證券(香港)將繼續把該客戶作為其客戶而非其他人士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