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責 任 及 弥 偿 样本条款

法 律 責 任 及 弥 偿.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公 职 人 员 、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 均 无 须 对 以 下 事 项或 就 以 下 事 项 承 担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法 律 責 任 及 弥 偿. 29.1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公 职 人 员 、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 均 无 须 对 以 下 事 项或 就 以 下 事 项 承 担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 a ) 不 論 因 何 原 因 而 引 致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的 財 產 有 任 何 損失 或 損 壞 ; 或 ( b ) 承 辦 商 ( 如 承 辦 商 為 自 然 人 )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受 傷 或 死 亡 , 但 這些 傷 亡 事 件 如 因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僱 員 ( 在 受 僱 期 間 ) 疏 忽 而 引 致 , 則 屬 例 外 。 29.2 在 不 损 害 本 合 约 其 他 任 何 条 文 的 原 则 下 , 承 办 商 须 对 以 下 事 项 或 就 以 下 事项 分 别 向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及 其 受 让 人 、 所 有 权 继 承 人 、 公 职 人 员 、 雇 员 及代 理 人 ( 「 获 弥 偿 人 」 ) 作 出 弥 偿 ︰ ( a ) 全 部 及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及 債 項 、 全 部 及 任 何 損 失 及 損 害 和 全 部 及 任 何 費用 及 開 支 ( 包 括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或 補 償 的 法 律 責 任 , 以 及 按 完 全 彌 償 基 準評 定 的 全 部 法 律 費 用 及 專 家 費 用 ) ; 以 及 ( b ) 任 何 人 向 獲 彌 償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 起 或 提 出 的 全 部 及 任 何 申 索 、 法 律 行動 、 調 查 、 索 求 、 法 律 程 序 或 仲 裁 ( 不 論 是 否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功 、 達 成 妥協 、 和 解 、 撤 回 或 中 止 , 以 及 不 論 是 單 獨 或 共 同 與 他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起 或 提 出 )( 「 第 三 方 申 索 」 ) , 以 及 上 文 ( a ) 款 所 述 由 全 部 及 任 何 第 三 方申 索 所 致 的 所 有 情 況 ; 而 获 弥 偿 人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上 述 事 项 ,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源 于 或 由 于 或 关 于 或 涉及 下 列 各 项 ︰ (i) 承 办 商 或 任 何 承 办 商 负 责 组 成 员 履 行 或 违 反 本 合 约 的 任 何 条 文 ; ( i i ) 承 办 商 或 任 何 承 办 商 负 责 组 成 员 疏 忽 、 鲁 莽 、 侵 权 或 故 意 不作 为 ; ( i i i ) 承 辦 商 在 本 合 約 、 就 承 投 本 合 約 提 交 的 标 书 或 在 合 約 期 內 不 時 作出 的 保 證 和 申 述 內 容 不 正 確 、 不 準 確 、 不 完 整 或 含 誤 導 成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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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 报价评审 3.4.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5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應含廠商、分包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 損害賠償等 損害賠償の制限)

  • 本项目联系方式 0. 采购人信息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報告義務 の2 受託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直ちに、委託者に報告し、その措置につき委託者と協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小姐 电话: 000-00000000

  • 联系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