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責 任 及 弥 偿 样本条款

法 律 責 任 及 弥 偿.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公 职 人 员 、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 均 无 须 对 以 下 事 项或 就 以 下 事 项 承 担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法 律 責 任 及 弥 偿. 29.1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公 职 人 员 、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 均 无 须 对 以 下 事 项或 就 以 下 事 项 承 担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 a ) 不 論 因 何 原 因 而 引 致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的 財 產 有 任 何 損失 或 損 壞 ; 或 ( b ) 承 辦 商 ( 如 承 辦 商 為 自 然 人 )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受 傷 或 死 亡 , 但 這些 傷 亡 事 件 如 因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僱 員 ( 在 受 僱 期 間 ) 疏 忽 而 引 致 , 則 屬 例 外 。 29.2 在 不 损 害 本 合 约 其 他 任 何 条 文 的 原 则 下 , 承 办 商 须 对 以 下 事 项 或 就 以 下 事项 分 别 向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及 其 受 让 人 、 所 有 权 继 承 人 、 公 职 人 员 、 雇 员 及代 理 人 ( 「 获 弥 偿 人 」 ) 作 出 弥 偿 ︰ ( a ) 全 部 及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及 債 項 、 全 部 及 任 何 損 失 及 損 害 和 全 部 及 任 何 費用 及 開 支 ( 包 括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或 補 償 的 法 律 責 任 , 以 及 按 完 全 彌 償 基 準評 定 的 全 部 法 律 費 用 及 專 家 費 用 ) ; 以 及 ( b ) 任 何 人 向 獲 彌 償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 起 或 提 出 的 全 部 及 任 何 申 索 、 法 律 行動 、 調 查 、 索 求 、 法 律 程 序 或 仲 裁 ( 不 論 是 否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功 、 達 成 妥協 、 和 解 、 撤 回 或 中 止 , 以 及 不 論 是 單 獨 或 共 同 與 他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起 或 提 出 )( 「 第 三 方 申 索 」 ) , 以 及 上 文 ( a ) 款 所 述 由 全 部 及 任 何 第 三 方申 索 所 致 的 所 有 情 況 ; 而 获 弥 偿 人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上 述 事 项 ,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源 于 或 由 于 或 关 于 或 涉及 下 列 各 项 ︰ (i) 承 办 商 或 任 何 承 办 商 负 责 组 成 员 履 行 或 违 反 本 合 约 的 任 何 条 文 ; ( i i ) 承 办 商 或 任 何 承 办 商 负 责 组 成 员 疏 忽 、 鲁 莽 、 侵 权 或 故 意 不作 为 ; ( i i i ) 承 辦 商 在 本 合 約 、 就 承 投 本 合 約 提 交 的 标 书 或 在 合 約 期 內 不 時 作出 的 保 證 和 申 述 內 容 不 正 確 、 不 準 確 、 不 完 整 或 含 誤 導 成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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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本项目联系方式 0. 采购人信息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報告義務 の2 受託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直ちに、委託者に報告し、その措置につき委託者と協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小姐 电话: 000-00000000

  • 关联交易制度 为加强对集团关联交易的管理,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公平,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3)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4)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公司关联交易价格视交易金额的大小分别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进行表决或审批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各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努力减少关联交易。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制度,更有效地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服务及主管机构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