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原告一)及賽諾菲安萬特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主張原告一為中華民國發明第 197394 號「適用於製備可注射灌注液 样本条款

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原告一)及賽諾菲安萬特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主張原告一為中華民國發明第 197394 號「適用於製備可注射灌注液. PERFUSION)之組合物」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以下同)93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7 月 6 日止,並於臺灣地區專屬授權予原告二,並主張台灣東洋公司(被告)未經同意,製造、販賣汰杉注射劑,侵害系爭專利,請求排除及防止被告侵害專利權之行為,及新台幣 1000 萬元之最低賠償金額,同時保留未來擴張請求金額之權 利。該案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 99 年 11 月 2 日作成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95 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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