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样本条款

法院判決. 第一審判決 兩造當事人於一審均未對已簽訂定時傭船契約為抗辯,然原告主張定時傭船契約所有條款,包含仲裁協議條款,均已於訂約前因賄賂等非法事由存在而解除,因此兩造間並無以仲裁就雙方爭議解決之協議存在。原告復主張,果若此仲裁協議條款仍然存在,然因賄賂之情形存在,其已無法對於仲裁協議條款為適當之解釋。基於前揭背景因素,其應由英國法院以訴訟程序就賄賂之情事、仲裁協議條款是否存在,暨效力存否之爭議加以決定。於本階段之訴訟程序,Xxxxxxx法官拒絕禁止原告解除定時傭船契約之請求,其並認定原告就被告對其職員為賄賂之主張,並簽發中止仲裁程序之禁制 令(injunction),認為應將相關爭議留由法院以為決定。
法院判決. 就本案在一、二審時之判決理由及結果加以陳述之。 4.1.2.1 第一審判決62 1. 系爭電視之買賣契約是否成立?2. UB MALL 網站上所刊登之價格是否錯誤?若屬錯誤,Y 公司是否可主張撤銷?3. Z 銀行是否應依消保法之規定,與 Y 公司負連帶責任?對此,法院做出以下判斷: 1. 電視之買賣契約成立:法院認為本件乃郵購買賣,非如傳統買賣般得以實品上架陳列以供消費者實際檢視,因此消費者決定購買與否,全憑企業主在網路廣告之刊載。而本件之廣告,明確標有電視實圖、品牌、尺寸、商品功能描述及售價,究其實質,應足以認為與傳統買賣之陳列有同一之效果,因此,本件廣告應視為要約之性質,而非僅是要約之引誘。且消保法第 22 條規定,在消費事件中,廣告之內容於契約簽訂後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更應認為具有要約之屬性。原告既本於 Y 公司之廣告要約而下單訂購,自屬承諾之通知,且因其承諾內容與要約之內容相互一致,雙方間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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