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控制 样本条款

流程控制. 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流程控制. 预洗、清洗、漂洗一、漂洗二、消毒、干燥全过程由控制器自动控制 ,保证设备稳定、有序的运行。 24.运行时间:连续运行时≤12分钟/批次(标准器械程序)。 25.
流程控制. 预洗、清洗、漂洗一、漂洗二、消毒。 25.
流程控制. 对于非液体程序,置换、脉动、升温、灭菌、排汽、全过程自动控制; 21 4.4 周期计数器 六位数字显示,显示设备运行的周期次数; 22 4.5 延时启动功能 具有延时启动功能,可按设定时间自动运行,预约时间设定范围0~160小时 23 1.4.6 传感器故障自检及保护功能 设备自动检测传感器故障,并声光指示 24 4.7 报警显示出现故障时,显示屏显示报警代码及报警信息,蜂鸣报警,可随时被消除 25 4.8 排汽模式可设定排汽阀开启的温度和时间,具有快排、慢排、不排3种排汽方式,避免液体灭菌时液体的溢出 26 1.4.9 排气模式具有快排、慢排、不排3种排汽方式,避免液体灭菌时液体的溢出 27 4.10 保温功能可根据需要设定保温功能,实现液体培养基灭菌、培养基灭菌-保温功能;保温温度可设定范围40℃~134℃; 保温时间可设定范围0~160时" 28 4.11 固体琼脂熔解功能可通过调整参数,实现琼脂熔解、琼脂熔解-保温功能;熔解温度可设定范围60~100℃;熔解时间可设 定范围0~9999分" 29 4.12 水位检测报警功能灭菌器内水位未达到规定水位,低水位报警,自动切断加热电源 30 4.13 温度指示器 "配置固定温度传感器,可选配可移动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全部为A级精度,显示精确度0.1℃ 31 4.14 温控模式 单温度控制,可选配双温度控制,实现对液体温度精确控制。 32 4.15 自校准功能 "拥有一套完善的后台自校准系统,实现压力、温度等系统参数的校准,在不拆分仪器的情况下,使用权限工具 可进行现场调节" 33 4.16 记录方式: "选配内置微型热敏打印机,在打印机缺纸情况可自动存储六个灭菌流程的数据,当安装打印纸后自动将数据打 印出来; 34 4.17选配带USB接口可选配U盘电子存储,显示屏可以自动存储≥四十个灭菌流程的数据。" 35 4.19
流程控制. 数据交换的过程中,系统管理者需要针对交换流程进行相关的配置管理,便于应用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定业务的流程定义。流程控制模块的主要的功能包括:标准流程定义语言的支持:提供针对BPEL(业务流程执行语言)的支持,可以使用标准的BPEL语言定义业务流程; 提供基础的流程控制能力,包括条件、循环等,同时支持高级的流程控制功能如事务、补偿等。
流程控制. 预洗、清洗、漂洗一、漂洗二、消毒、干燥 15. 记录方式:标配内置针式打印机,打印记录可永久保存. 16.
流程控制. 置换、正压脉动、升温、灭菌、排汽、干燥全过程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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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