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的权利 样本条款

浦发银行的权利. (1) 浦发银行有权制定或变更公司手机银行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并在浦发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其他形式公告后生效。客户若不接受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可及时办理手机银行关闭手续。 (2) 浦发银行有权对公司手机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3) 客户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浦发银行声誉等情况的,浦发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对客户提供公司手机银行的服务,并有权追究客户的责任。 (4) 客户利用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浦发银行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5) 客户同意浦发银行根据客户的公司手机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客户号、用户登录名(操作员ID)、登录密码、签约公司手机银行的手机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的有效行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浦发银行处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浦发银行对于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业务指令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由于客户的某些指令浦发银行只能在营业时间处理或者某些指令所涉及的交易有其自身的处理时间要求,因此浦发银行不能保证对于客户指令的执行与指令的发出同步。同时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的时候,浦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客户的指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客户划款指令超出了账户在扣除浦发银行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或者可使用的透支额度; 2) 客户账户状态不正常、账户被司法冻结或者扣划; 3) 相关指令超出了浦发银行在本协议或者与客户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中为该账户或客户所设定的交易限制; 4) 浦发银行接收到的客户业务指令信息不全、存在乱码、无法操作、无效等,,或违背了公司手机银行的交易安全要求,或是浦发银行的公司手机银行不支持的指令; 5) 客户未能按照浦发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或手机银行的操作提示正确操作; 6) 发生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7) 浦发银行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上述不可抗力指浦发银行方面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军事行为、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等政府行为、罢工、停工、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火灾、爆炸、地震、核事故、水灾、影响设施的断电、非常恶劣的天气条件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互联网服务、电信业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等情形。 (7) 浦发银行有权变更公司手机银行业务的服务范围及服务协议等,并通过“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App或浦发银行网站等渠道通知或公告后生效。客户在浦发银行公告后继续办理公司手机银行业务的,视同已接受变更后的服务范围及协议。客户若不接受变更后的服务范围及协议,可及时办理手机银行关闭手续。 (8) 浦发银行有权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时,暂停或中止全部或者部分服务,但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客户: 1) 浦发银行对于公司手机银行系统所进行的常规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2) 浦发银行出于自身或者客户的交易安全考虑对于系统所进行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3) 其他如年终决算等重大事项安排所导致的公司手机银行系统服务暂停或中止。 (9) 客户可向浦发银行主动申请中止其全部或者部分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并按照浦发银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浦发银行有权依据客户的申请中止其全部或者部分公司手机银行服务。 (10) 浦发银行对于客户向浦发银行提供、浦发银行所收集、存储的客户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管理员、操作员、业务联系人等客户内部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将仅为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公司手机银行签约及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办理的各类业务、监管检查而处理上述相关个人信息,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以外,所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仅在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业务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存储,若本协议项下业务及账户终止浦发银行将对存储的个人信息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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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汇总、排序 评审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以上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

  • 記入例 実労時間」欄は,従事者ごとに実労時間の合計記入し,その下の段に,深夜勤務を行なった時間数を括弧書きで記入すること。ただし,深夜勤務時間帯は 22 時から 5 時までとする。

  • 売買代金 売買代金は、金〇〇〇〇〇円とする。

  •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投标邀请书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编号:YDFYXJ-20220902号)进行邀请招标。现诚邀贵方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并将有关项目概况及事宜告知如下: 1. 项目名称: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 2. 项目地点:扬州大学附属医院 3. 最高限价:4.6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4. 投标人企业资质条件: 4.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1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投标人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5.3 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拒绝对本单位的投标邀请书做出报价,但一经做出报价,即被视为认可以上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本单位在此后的三年内,将拒绝该公司参加本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 7. 投标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提供的增值税、各种税费、各种规费、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验收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维修费、人工费、管理费、资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使用费、进品商品关税等进口环节税、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等直至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利润,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同时投标人应将招标交易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被邀请的供应商应就以下采购清单中的货物及相关要求,在2022年10月10日上午10:30前,向本单位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单价及总价)。该报价一经本单位认可,即为签约的协议价,此价格为交货地验收价格,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装卸费和运输费等验收前所有费用。报价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报价资料均须盖章并封袋密封。货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协议条款”、投标邀请书和签约方的报价函将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9. 本项目不分包,报价时请详细列明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需求和具体参数,如因表述不详影响中标,责任自负。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法令の遵守 指定管理者は、本指定管理の実施に当たり、関係する法令を遵守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関係する主な法令については、以下の通り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