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就医服务安排流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 7.13). 初次确诊(见 7.14)罹患疾病,需要接受本合同 2.5 条所定义的保障的医学治疗,需按照以下流程向我们申请海外就医服务: (1) 申请第二诊疗意见(见 7.15) 您或者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通知我们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向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申请第二诊疗意见服务。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告知被保险人完成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的必要步骤,包括被保险人签署个人资料及医疗资料使用授权书,允许授权服务提供商索取任何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诊断、检查和医疗的资料和信息。 (2) 医疗机构推荐 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完成后,被保险人将被告知第二诊疗意见结果。如果第二诊疗意见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疾病,需要接受本合同 2.5 条所定义的保障的医学治疗,且被保险人希望接受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治疗,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推荐不少于 3 所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 (3) 选定医疗机构及签署治疗方案授权书(见 7.16) 被保险人在推荐的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名单中选定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后,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出具治疗方案授权书并进行就医安排。治疗方案授权书只对被保险人选定的医疗机构有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推荐的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对应的治疗方案授权书的有效期为 3 个月。如果被保险人未在推荐的大中 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名单给出之后的 3 个月内选定医疗机构,或者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后的 3 个月内未到指定医疗机构(见 7.17)进行治疗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重新推荐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并出 具对应的治疗方案授权书。 被保险人需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在未经 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的情况下,对治疗方案或者行程安排进行任何更改,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不对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医疗及护理质量负责。本合同不保障指定医疗机构、医生(见 7.18)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医疗护理疏忽或者过错,被保险人无权就此向我们索赔或者起诉我们。 (4) 签证协助 如果被保险人、陪同人员(见 7.19)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需要申请签证,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提供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证明。但是否发放签证由各国使馆决定,我们无法保证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能够获得签证。 (5) 保险金的申请 当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接受治疗时,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请见本合同 3.3 条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