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處理 样本条款

消費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理,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局、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處)申請,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出席調解(處)會。
消費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理,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局、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處)申請,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出席調解(處)會。
消費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調處。
消費爭議處理. 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消費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電子信箱: xxx00000000@xxxxx.xxx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理,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局、直轄市或各縣 (市)消費者保護官、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處)申請,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出席調解(處)會。
消費爭議處理. (一) 本契約發生之消費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消費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爭議,租賃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消費爭議處理. (一) 本契約發生之消費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委託人得向受託人、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委託人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消費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消費爭議處理.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乙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乙方應即處理。 乙方之服務專線為: 。 乙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