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性提存. 1.申请人身份材料; 2.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材料; 3.清偿依据,如:还款协议、购销合同 (协议)、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等; 4.债务人(担保人)向债权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要求配合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为内容的通知函、催告函等; 5.提供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 6.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1.已经生效且履行期届满的合同或文书; 2.证明债务确实无法履行的证据材料; 3.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4.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