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方式. 若信託將予清盤(不論於80年減一天期間屆滿時或根據第25.1 條的條文),託管人-經理可在第25.1(a)(i)條所述的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普通決議案或第25.1(a)(ii)條所述的單位登記持有人的特別決議案(視情況而定)向其作出的授權或指示(如有)下進行以下各項:
清盤方式. 倘信託根據第 25.1 條條文將予清盤,受託人 - 經理可在受制於第 25.1(a)(i)條所述以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普通決議案或第 25.1(a)(ii)條所述以單位登記持有人的特別決議案(視情況而定)取得授權或指示(如有)的情況下進行以下各項:
清盤方式. 清盤時分派資產 190 若本公司須清 盤(不論形 式),則清盤人經特別決議案批准及公司法規定的任何其他批 准後,可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按其原物或原樣形式由股東攤分,而不論該等 資產由一類財產組成或由不同類別的財產組成。清盤人可就此為前述攤分的任何一類 或多類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允的價值,並可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及同類別股東之間 的攤分方式。清盤人經上述同意後,則可將任何部分資產歸屬於清盤人(經上述同意後)認為適當而為股東利益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惟不得強迫股東接受任何涉及債務的股 份或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