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方式. 若信託將予清盤(不論於80年減一天期間屆滿時或根據第25.1 條的條文),託管人-經理可在第25.1(a)(i)條所述的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普通決議案或第25.1(a)(ii)條所述的單位登記持有人的特別決議案(視情況而定)向其作出的授權或指示(如有)下進行以下各項:
(a) 託管人-經理須以實物形式分派普通股予單位登記持有人及按單位登記持有人各自持有的繳足單位數目所佔比例向其分派餘下信託財產(如有);惟託管人-經理有權保留其持有作為信託財產一部分的任何款項,就有關或因信託終止及分派及/或變現信託財產而產生、作為或招致的一切費用、成本、收費、開支、申索及要求作出悉數撥備及保留如此保留的款項就任何該等成本、收費、開支、申索及索求獲得彌償及免受損害。
(b) 託管人-經理須按其全權酌情認為合宜的方式及於其全權酌情認為合宜的信託終止後的期間進行第25.2(a)條所述的分派,並須確保妥善履行信託的任何義務及責任及就該等義務及責任作出充足撥備;惟上述期間不可超過六個月。
清盤方式. 清盤時分派資產 190 若本公司須清 盤(不論形 式),則清盤人經特別決議案批准及公司法規定的任何其他批 准後,可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按其原物或原樣形式由股東攤分,而不論該等 資產由一類財產組成或由不同類別的財產組成。清盤人可就此為前述攤分的任何一類 或多類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允的價值,並可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及同類別股東之間 的攤分方式。清盤人經上述同意後,則可將任何部分資產歸屬於清盤人(經上述同意後)認為適當而為股東利益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惟不得強迫股東接受任何涉及債務的股 份或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