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據法,管轄權及語言. 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本協議及由於或關於本協議而引起之任何索賠、案件或爭議(無論合約違約、侵權行為或其他)均以美國紐約州法律為準據法且據以解釋,但不包括(1)其法律衝突原則;(2)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3)1974 年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以及(4)1980 年 4 月 11 日於維也納完成之修正 1974 年公約的議定書。本協議雙方聲明均已要求本協議及所有與此相關的現在或未來文件只用英語書寫。Les parties déclarent qu'elles exigent que cette entente et tous les documents y afférents, soit pour le présent ou l'avenir, soient rédigés en langue anglaise seulement. 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且與具拘束力協議之有效簽訂一致的前提下,本協議以英文為準;您所收到的任何譯本僅為方便參考而提供。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您與 UPS 依本協議的所有書信往來及通信須以英文為之。倘若您是使用網際網路顯示本協議的某個非美國英語翻譯版本而簽署本協議,您可造訪 xxxxx://xxx.xxx.xxx/us/en/help-center/legal- terms-conditions/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閱本協議的美國英語版本。由於或關於本協議之任 何索賠、案件或爭議(無論合約違約、侵權行為或其他)的專屬管轄權須屬於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 市聯邦或州法院,而且雙方特此同意此專屬管轄權且不可撤消地放棄和不得提出基於不具對人管轄權、審判地點不當或法庭不便的任何辯護。儘管有前述規定,倘若為了執行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法院的某項 判決,或者另外為對有爭議的所有事項提供完整救濟或全面解決,有必要在另一個美國或外國法院提起 後續單獨或附屬訴訟,則在此必要限度內,雙方可在任何此等美國或外國法院提起後續單獨或附屬訴訟;而且雙方特此同意該等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且特此不可撤消地放棄和不得提出基於不具對人管轄權、審 判地點不當或法庭不便的任何辯護。即使於此有任何相反聲稱,UPS 須有權向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尋 求過渡救濟或臨時補償。就本文的任何爭議而言,您同意電腦記錄或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為了避免疑 惑,對於您與 UPS 當事人成員就 UPS 服務訂立的任何協議中包含的爭議解決條文(包括例如,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只要適用於任何索賠或爭議,即應以該等條文為準。倘若您是下列國家或地 區之一的居民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下列國家或地區之一: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以色列、美國或 波多黎各,請參閱第 12.15 條和附件 B,了解本協議的特定國家差異。
準據法,管轄權及語言. 本協議及由於或關於本協議而引起之任何索賠、案件或爭議(無論合約違約、侵權行為或其他)均以美國紐約州法律為準據法且據以解釋,但不包括 (1) 其法律衝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