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 項. 12.1. 獨立方。協議雙方均為獨立當事人,而且本文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在協議雙方之間建立僱用或代理關係、合作夥伴和/或合資企業。任何一方均未獲授權利或授權以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名義承擔或造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義務或責任或以任何方式約束該另一方。
雜 項. 17.1 本公司可在無需知會客戶或得到其同意而有權將本公司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義務向第三者出讓、轉移或出售。客戶如果未有取得本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其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權利、權益或義務出讓、轉移或出售予第三者。
17.2 就本協議所產生的一切事宜而言,時間屬於重要因素。
17.3 本協議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屬累積性的,並沒有排除任何因法律所訂明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
17.4 本協議的每項條文是各別和獨立於其他條文,而如果其中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條文是或變成為無效或未能執行,本協議餘下的條文的效力、合法性及執行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影響或減損。
17.5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不時增加、修訂、刪除或取代本“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任何條款,並通知客戶有關改變,而該等改變將會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
17.6 如果客戶是聯名帳戶持有人,各聯名帳戶持有人在本“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之下的責任屬各別及共同的責任,而本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對聯名帳戶持有人任何一人或全部採取追索行動。除非以本“一般性條款及規例”所述方式終止本協議,否則任何一名聯名帳戶持有人的去世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本公司向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本公司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客戶亦授權本公司可接受或執行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帳戶持有人的指示。
17.7 本公司及客戶互相向對方承諾,如在本協議內提供的有關資料 (按不時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
第 6.2(a) (b)、(d)、(e)及(f)段所訂明者)有任何重要的變更,均會通知對方。
17.8 只要本公司及Xxxxxx 集團是以良好信念行事,本公司及Xxxxxx 集團無須就延遲或未有履行其義務或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本公司及 Xxxxxx 集團無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的後果負責。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序、交易所裁決、第三者行為、停牌或停市、通訊設施的故障或停頓、戰爭、罷工、市場情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將會發生的恐怖主義行為、天災及任何本公司的控制範圍以外的行為,包括在公元 2008 年前、期間或之後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供應商、賣方或對手的任何器材或相關軟件的依賴日期的數據、運算、輸出、運作及其他功能的錯誤、不足或千禧年問題。
17.9 客戶確認已收到及閱讀過應客戶的選擇而以英文或中文所編印的本協議及明白和接納本協議所列條款。如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雜 項. 36.1. 本公司有權共同或個別地針對貨主及客戶強制執行客戶及貨主於本條款項下的任何責任、或追回貨主及客戶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本公司對其無償提供的任何意見、資料或服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侵權責任、委託責任或其他責任。合約文件及本條款共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條款主旨達成的完整協議,取代與本條款主旨有關的所有先前的協議、承諾、聲明及保證。本條款的任何變更、豁免、解除或修改須採用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雙方簽署或按本條款規定作出方為有效。
36.2. 本條款規定的抗辯、免責條款或責任限制條款適用於所有對本公司提出的訴訟,無論該等訴訟是基於合同、侵權、委託或其他而提出。
36.3. 任何一方對本條款任何規定的違反的寛免並不妨礙以後對該規定的執行,亦不視為該方對該規定或本條款的任何其他規定的以後的違反或其他違反的寛免。
36.4. 本條款之任何規定的任何修改、修訂(包括但不限於費用的修改)及/或寛免或本條款項下任何違約的任何寛免應採用書面形式作出方為有效。倘若客戶在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後14日內書面接受該等修改、修訂及/或寛免,該等修改、修訂及/或寛免將在客戶書面接受後不遲於1個月內生效。
36.5. 各方應各自負責磋商、起草、簽署及執行本條款及/或服務所引致的費用及開支。
36.6. 本公司有權以客戶按本條款或其他條款應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項抵銷本公司應付予客戶的任何款項。
雜 項. 3.17.1 儘管本條款及章則的任何條款有相反規定,銀行有淩駕性的權利在任何時間要求客戶應要求即時清還所有其欠銀行的負債、債務及未清繳的款項,不論實際或或然的(連同利息或罰息,如有),及/或要求對所有實際或或然欠銀行的款項作出現金抵押,及客戶須立即存入銀行認為滿意的金額、證券或其他。客戶並知悉,銀行可隨時在代客戶進行證券交易之前,要求客戶在其賬戶存入充足的已結清資金。
3.17.2 銀行可就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作出其不時認為適當之有關限制。該等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每日查詢及/或進行指令之最多次數、每次查詢最多所處理之證券種類數量,與及每次指令之最低交易金額及證券數量及可提供的價格範圍。 銀行保留權利可隨時酌情就透過電子交易服務進行查詢及/或進行指令收取服務費。
3.17.3 所有由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證券價格資料及恆生股票指數資料均只供客戶作參考之用,客戶於進行任何交易時有責任確證該等資料。
3.17.4 若銀行之全名及地址(包括其在本條款及章則封面列明之註冊狀況及 CE 號碼)或銀行所提供服務有任何重大改變,銀行將會通知客戶。
3.17.5 除非有明確書面豁免或書面變更,否則銀行在本條款及章則中之權利(不論根據本條及章則或一般法律產生)不得被豁免或變更。如未有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有關權利,將不會禁止另行或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或任何其他有關權利。
3.17.6 根據本條款及章則給予銀行之每項權利、權力及補償均可累積,並不損害及附加於根據或憑藉銀行與客戶之間訂立之任何其他協議、法規或法律規則或衡平法規則給予銀行之所有其他權利、權力及補償。
3.17.7 如未得銀行事前書面同意,客戶就賬戶及賬戶內的證券及/或款項的有關之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或受任何第三方權利或產權負擔規限,根據本條款及章則訂立者除外。銀行可以書面通知將其就賬戶及賬戶內的證券及/或款項的任何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並可向其專業顧問及任何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披露與賬戶及賬戶內的證券及 /或款項有關的任何資料。
3.17.8 在銀行提出要求後,客戶須立即簽訂銀行要求之進一步的文件及採取銀行要求之任何其他行動,藉以保護銀行或使銀行獲取與本條款及章則有關之權利。相關費用由客戶承擔。
3.17.9 若本條款及章則英文本之任何條文與本條款及章則中文版之相應條文之間有所抵觸,則以英文本為準。
3.17.10 除本條款及章則外,帳戶受銀行的「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包括其不時的修訂、修改、補充、附加及取代)的約束,在前者與後者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下,概以後者為準。
3.17.11 除有明顯錯誤者,銀行之簿冊及紀錄於任何時間乃屬客戶就本條款及章則向銀行所欠款額的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明。
雜 項. 14.1 閣下將會按照本公司合理的要求簽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及/或提供任何資料和資訊,以便本公司在中港通規則不時修改或補充而變得必要時能夠履行本公司在本中港通條款下的職責和義務。
14.2 若中港通監管機構或與港交所或聯交所達成資訊共用安排或協定的交易所、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任何資訊,閣下將會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該等資訊(包括中文譯本,如有需要)。閣下確認,若閣下未能遵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包括暫停向閣下提供中港通服務在內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