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利分派 样本条款

溢利分派. 14.1. 獲董事會推薦後,本公司將於股東大會上就分配年度純利結餘作出決定。有關分配可包括派發股息、設立法定或其他儲備或作出有關撥備、承轉以及攤銷公司股本,惟不會令有關股本減少。 14.2. 任何可能分配的股息須於董事會釐定的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可授權董事會以任何編制資產負債表所用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股息,並可最終決定實際支付股息時的貨幣兌換率。 14.3. 在法律及本章程細則所載的條件及方法的規限下,董事會可進行宣派中期股息。 14.4. 除可供分派的溢利外,本公司不得作出分派。本公司可供分派的溢利為其累計的已變現溢利(以之前未曾用作分派或資本化者為限)減其累計虧損(以之前未於正式削減或重組資本時撇銷為限)以及根據盧森堡法律或章程細則規定存置於儲備的款項。 14.5. 本公司不得應用未變現溢利償付債權證或其已發行股份的任何未繳股款。 14.6. 本公司僅可於下列任何時間作出分派: a) 倘其當時的資產淨值金額不少於已催繳股本與不可分派儲備的總和;及 b) 倘(並以此為限)有關分派不會導致該等資產的金額減至少於該總和。 14.7. 本公司的不可分派儲備為: a) 股份溢價賬; b) 根據盧森堡公司法第 69(4) 條的股本贖回儲備;及 c) 任何法律或本章程細則禁止本公司作出分派的任何其他儲備。 14.8. 本公司不應就第 14.6 條及 14.7 條的目的之任何情況將未催繳股本計入資產內。 14.9. 宣派後一年仍未領取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純為本公司利益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直至其獲領取為止,而本公司並不構成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亦毋須就因此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任何解釋。宣派後六年仍未領取的所有股息及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撥歸本公司所有,沒收後概無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有權取得或領取該等股息或紅利。此外,倘有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 被兌現,則本公司可能停止寄發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然而,倘有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於首次郵寄後因無法投遞而被退回,則本公司有權行使權力停止寄發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
溢利分派. 根據《特別規定》,公司向 H 股持有人支付的股息及其他分派,須以人民幣宣派及計算,並以外幣支付。根據《必備條款》,須通過收款代理向股東支付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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