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43 人。具体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仕宏,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于:董仕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积极影响作用,本激励计划将董仕宏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除实际控制人董仕宏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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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43 人。具体包括1、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600人,具体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层管理人员;
(3) 核心骨干人员;
(4) 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公司拟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未来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仕宏,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于:董仕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积极影响作用,本激励计划将董仕宏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除实际控制人董仕宏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具有聘用或雇佣关系。
4、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6(2)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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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43 人。具体包括1、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01人,具体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层管理人员;
(3)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 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人员类别 人数 (人) 占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总人数比例(%) 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 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0.25% 0.004% 关键中层管理者 47 11.72% 0.175% 核心骨干员工 353 88.03% 1.311% 合计 401 100% 1.490% 在岗职工总人数 (2021 年 12 月) 26917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满足本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人员,不包括首次已获授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考首次授予的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后确定,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仕宏,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于:董仕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积极影响作用,本激励计划将董仕宏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除实际控制人董仕宏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4、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6(2)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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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43 人。具体包括1、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42 人,具体包括:
(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3)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及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仕宏,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于:董仕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积极影响作用,本激励计划将董仕宏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除实际控制人董仕宏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以及届时有效公司章程规定的 A 股、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如适用)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权益不重复授予给已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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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