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於收受保險費後,應給予收據。 未依前項交付保險費者,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保險費之交付.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及相關規定計收。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投保時一次付清,不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得拒絕承保。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給予收據為憑。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應於本契約訂立時交付,本公司應給與收據。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者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費之交付. 產 物保險 股份有 限公司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 被保險人應於前項契約成立生效後三十日內,交付全部保險費;約定分期交付者,應於上述期間內交付第一期之保險費。
保險費之交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 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 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費之交付. 被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前交付約定之保險費。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