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之交付 样本条款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於收受保險費後,應給予收據。 未依前項交付保險費者,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保險費之交付.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及相關規定計收。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投保時一次付清,不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得拒絕承保。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給予收據為憑。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應於本契約訂立時交付,本公司應給與收據。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者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保險費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增加承保之危 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如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 前項之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前二項約定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得提議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本保險契約即為終止。本保險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保險費。但因第一項前段情形終止本保險契約時,本公司如有損失,得請求賠償。 本公司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危險減少時,要保人得請求重新核定費率減低保險費。本公司對上述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效力自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次日中午十二時起屆滿三個月時即行終止。但若因前述移轉所剩餘保險期間少於三個月者,本保險契約僅於所剩餘保險期間內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終止本保險契約時,終止前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死亡時,本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建築物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全部傾斜、倒塌或變移,致該建築物全部不能使用時,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依據前項約定所為之終止,其終止後之未滿期保險費已交付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補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補償之責。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翌日零時起,本保險契約正式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 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應於終止日前,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所賠付之金額,已達到本保險契約所載明「本保險契約之最高補償金額」時,本保險契約效力終止,其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予收據。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本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其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詳如下表)計算。如同一汽車仍由本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時,則本保險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契約之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要保人以現金以外之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而未實現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要保人最後所留於本公司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終止本保險契約。其書面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
保險費之交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 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 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