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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利潤 样本条款

營業利潤. 一、 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該企業如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他方領域得就該企業之利潤課稅,但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為限。
營業利潤. 1、 一方居住者(居民)企業如經由其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另一方可就該企業的利潤課稅,但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 2、 一方居住者(居民)企業通過其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從事營業,雙方在歸屬該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將該常設機構視為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從事相同 或類似活動的獨立企業,並以完全獨立的方式與該常設機構所屬的企業從事交易所應獲得的利潤相同。 3、 計算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准予減除為該常設機構營業目的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行政及一般管理費用,不論該費用在何處發生。 4、 如果一方慣例依企業總利潤按比例分配予所屬各單位利潤的方法,計算確定應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前述規定不得排除該一方的分配慣例。但採用該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結果,應與前述規定的原則一致。 5、 常設機構僅為該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不得對該常設機構歸屬利潤。 6、 前述有關常設機構利潤的歸屬,除有正當且充分的理由外,每年應採用相同方法確定。 7、 利潤中如包括本協議營業利潤以外的所得項目,各該所得項目的規定不受本規定影響。
營業利潤. 一、 一方締約國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外,其利潤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如該企業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該他方締約國得就該企業之利潤課稅,以歸屬於該固定營業場所之利潤為限。
營業利潤. 一方居住者(居民)企業在另一方營業取得的利潤,在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另一方予以免稅或不予課稅。一方如對關聯企業間交易進行移轉訂價(轉讓定價)調整,另一方應作合理對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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