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程序 24.1.1 样本条款

爭議處理程序 24.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 24.1.2一方以書面提出協商之請求後○日內,仍無法達成共識時,提送協調委員會協調,協調委員會之組成、協調程序及協調效力如下: 一、甲乙雙方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 ○○日內,依本案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成立協調委員會,有關協調委員會之組成及協調程序,如附件○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二、協調委員會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日以書面表示不服或提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雙方應完全遵守。 24.1.3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協調委員會於○個月未能召開協調委員會議,或爭議事項依本契約約定不予協調,或於○個月內無法就爭議標的提出解決方案,或任一方依第24.1.2條第3款規定 ,對解決方案以書面提出不服或異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48條之1規定,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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