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之查核. 9.9.1 甲方及其他公務機關基於職權之行使或為監督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之必要,得進入本計畫用地內為必要之行為。
9.9.2 營運開始日後,甲方得隨時查核乙方是否依本契約約定營運,乙方應於甲方進行查核時,提出所有相關資料及必要之協助,不得拒絕。
9.9.3 乙方應依據本契約對本計畫設計、施工、營運等負責任,並保證其品質。
9.9.4 甲方認定乙方之營運資產違反可靠度、可維修度及安全度之標準時,得要求乙方改善。
甲方之查核. 8.5.1 甲方及其他公務機關基於職權行使或為監督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之必要,得進入本案設施及用地內為必要之行為。
8.5.2 營運開始日後,甲方得隨時查核乙方是否依本契約約定營運,乙方應於甲方進行查核時,提出所有相關資料及必要協助,不得拒絕。
8.5.3 甲方認定乙方之資產違反可靠度、可維修度及安全度標準時,得要求乙方改善。
甲方之查核. 7.6.1 甲方及其他公務機關基於職權之行使或為監督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之必要,得進入本計畫用地內為必要之行為。
7.6.2 營運開始日起,甲方得隨時指定人員瞭解乙方使用土地、建築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之狀況,並查核乙方是否依本契約約定營運,乙方應於甲方進行查核時,提出所有相關資料及必要之協助,不得拒絕。
甲方之查核. 9.8.1 甲方為監督乙方履行本契約,得隨時指定人員瞭解乙方使用土地、建築物、本計畫用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之狀況,乙方不得拒絕。
9.8.2 營運開始日後,甲方得隨時查核乙方是否依本契約約定營運,乙方應配合查核,不得拒絕提出所有相關資料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9.8.3 甲方認定乙方之營運資產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一般公認之可靠度、可維修度及安全度之標準時,得要求乙方改善。
甲方之查核. 9.6.1 甲方為監督乙方履行本契約,得隨時指定人員瞭解乙方使用土地、建築物、本案用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之狀況,乙方不得拒絕。
9.6.2 營運開始日後,甲方得隨時查核乙方是否依本契約約定營運,乙方應配合查核並提出說明、相關資料及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9.6.3 乙方應依據本契約對本案設計、施工、營運等負責任,並保證其品質。
9.6.4 甲方認定乙方之營運資產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一般公認之可靠度、可維修度及安全度之標準時,得要求乙方改善。
甲方之查核. 10.9.1甲方及其他公務機關基於職權行使或為監督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必要 ,得進入本計畫用地內為必要之行為 。
甲方之查核. (a) 甲方或其委託顧問機構有權在營運期間隨時查核乙方是否有按本操作營運條款、操作維修手冊及相關法令等操作維修本廠,乙方應於甲方或其委託顧問機構進行查核時,提出所有相關資料(如技術檔案、運轉維修紀錄與各式表報等),不得有推諉之情形與不合作之態度,惟甲方或其委託顧問機構之查核不得影響乙方之正常操作。
(b) 乙方應隨時配合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之需要接受環境管理及評鑑查核,並備妥必要文件。
(c) 若乙方未依規定操作維修本廠或配合查核,甲方將按
甲方之查核. 7.4.1 甲方及其他公務機關基於職權之行使或為監督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之必要,得進入本基地內為必要之行為。
7.4.2 甲方得以召開定期會議、定期或不定期以書面或實地等方式隨時查核乙方是否依本契約約定營運,乙方應於甲方進行查核時,提出所有相關資料及必要之協助,不得拒絕。
7.4.3 乙方應依據本契約對本案設計、施工、營運等負責任,並保證其品質。
甲方之查核. 16 9.10 促參識別標誌設置 16 9.11 日間照顧中心設置 17
甲方之查核. 8.1.1 甲方為協調整合本案之營運及整備、整建事宜, 得指派人員或委託專責單位,負責園區內之監督、稽核,包括營運項目查核、財務稽核、活動策劃、進駐事業經營商之管理監督、規劃設計、整備或整建工程等。
8.1.2 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其他公務機關基於職權之行使或為監督履行本契約,得於通知乙方後,會同進入本案範圍內巡視或檢 查。
8.1.3 本契約期間開始日後,甲方得自行或指定第三人隨時查核乙方是否依本契約進行本案範圍營運,乙方應於甲方進行查核時,提出所有相關資料及必要協助,不得拒絕。
8.1.4 甲方得隨時派員盤點乙方依約定所編製前一年度之營運資產清冊。
8.1.5 甲方認定乙方之資產違反可靠度、可維修度及安全度標準時, 得要求乙方改善。
8.1.6 乙方及受其委託或出租第三人應依相關規定取得各項事業相關許可證,送甲方備查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