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期間. (一)未來進駐廠商之製程若屬環保署公告之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將確保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於設置或操作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營運期間. (一)噪音:廠房機械設備運轉
營運期間. 1. 營運期間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運或處理等管制措施將依高雄港現行規定辦理或委由營運廠商委託合格處理業者代處理。
營運期間. 1. 景觀保護對策:
營運期間. 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營運期間. 1. 地表逕流水及污水由各別系統收集,營運業者進行必要之處理,始予排放。營運業者規模如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者,將要求應向主管機關提報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未來開發計畫將設置污水處理廠以二級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到符合放水標準後再予排放,屆時將依照海污法規定內容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海域放流許可。
營運期間. 1. 將執行環境監測計畫,並關心瞭解附近海域生態變化情形。
營運期間. 1. 本計畫聯外之連接性道路將由既有之外海路起,擬將外海路往海側拓寬為 30 公尺,並增設一段道路銜接南星計畫之中程計畫環場道路 (30 公尺)至台 17 省道,進而連接快速道路都會區外環線以聯繫第二高速公路系統,以減少對現有道路系統之影響。另將大林商港區之液貨提高管線方式運送比例,往北提升至 50%,往南提高至 63%,以減少對道路系統之負荷。
營運期間. 1. 大宗散貨之起卸、輸送、裝載與儲存等作業,將促請經營單位儘量採高效率抑塵系統操作,以減少微粒之逸散。
營運期間. 為降低對運輸路線居民之影響,將儘量減少夜間行駛之車輛數。 (九) 廢棄物 施工期間之事業廢棄物請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並進行分類、減量回收處理。